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不要忘記約定糾紛管轄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大家可能多多少少聽到過,因為合作伙伴在公司經營管理期間,因為合夥人資金的投入、合夥人在公司的管理權、合夥人的責任等相關方面的原因,導致其所在公司發生各種糾紛,這一類的情況或許就發生在我們身上。

這裏我們所指的公司糾紛,就是指公司與公司、單位集體或者個人等相關主體之間發生的存在爭議的事務,按我國公司法所規定的相關權利及義務為條款的民事糾紛。在公司經營期間若是發生了糾紛後,通常情況下涉及各方的主體之間往往就會採取針尖對麥芒的方式,最後有可能就是搞得分道揚鑣。合理、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尋求律師的幫助或是相關職能部門的調解下,找到正確的、合適的、雙方都滿意的方法,和諧的解決爭議。下面就由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從律師方面該如何去解決股權爭議。

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不要忘記約定糾紛管轄

根據我國法律條文,如《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部門明文等規定,涉及主體雙方合同糾紛的事宜,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假如合同條款沒有實際執行,而且涉事主體雙方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時,應當由被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同時法律也賦予了當事人協商約定管轄地的權利,即合同雙方的當事人可以在其書面合同及協議中註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等事項,但不得違反相關的法律條款,例如在民訴法中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法律規定。

在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糾紛中,根據法律條款如果雙方主體之間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符合效力的,應遵從其約定;若沒有約定或者是約定不明的,應適用於法律規定的其他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不要忘記約定糾紛管轄

對於被告所在地,通常情況下大家相對都是熟知的,而對於其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地,應註明為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公司註冊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需要到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登記備案,通常情況下在公司註冊地的登記機關記性備案註冊。此做法也是國際通用做法。

在實務中,我們通常約定便於己方的訴訟管轄地,來減輕訴訟帶來的不便。因此,我們建議在簽訂企業股權轉讓協議時,最好在協議中對糾紛管轄進行明確約定,保證在最大程度上來保障我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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