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深圳11月27日電 (記者 張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此前已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如果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既在內地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申請人不得同時分別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但在實踐中,被申請人可能隱匿、轉移其在另一地的財產。當一地法院執行財產數額不足,申請人再向另一地法院申請執行時可能已超過時效。
27日發佈的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典型案例中,“CL訴SCG案”的申請人就遇到上述難題。因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未獲准許,以至於申請人在香港提起的強制執行仲裁裁決許可申請程序因超過時效而被禁止。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普惠避免及解決爭議辦公室主任丁國榮説,這體現出原司法協助安排的缺陷,以及對禁止於兩地同時進行強制執行仲裁裁決進行改革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27日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以下簡稱《補充安排》),被形容為以問題為導向“靶向治療”。這份法律文件明確規定,申請人可同時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豔麗表示,香港特區受理的仲裁案件60%以上有涉內地因素。“此修改可進一步便利當事人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高執行成功率。”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中國國際私法學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黃進等專家在接受中新社記者採訪時也認為,《補充安排》將使執行成功率進一步提高。
肖勝方説,如果預估被申請人在內地或在香港特區一方的財產數額不足以滿足執行仲裁裁決,律師們可在兩地同時申請。
黃進提醒,兩地法院要加強溝通協調,避免兩地執行財產數額超過仲裁裁決。
受訪專家注意到,《補充安排》擴大了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範圍。其中對申請認可和執行的內地仲裁表決,刪除了“由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限制。《補充安排》還新增關於訴前保全和訴中保全的規定,通過建立完整的預防性救濟措施,可有效保障仲裁裁決順利執行。
“這意味着內地與香港在仲裁領域保全協助的全覆蓋。”司豔麗説,此係內地首次與其他法域建立完備的仲裁保全協助,協助力度、深度、廣度遠超國際公約和國家間公約,實現了一國之內更緊密的合作和更廣泛的互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