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4月6日,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期成都中院對一起繼承糾紛案件當事人一審拒不出庭,二審才提交關鍵性證據,故意逾期提交證據、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適用相關法律規定罰款1萬元。當事人寇某收到罰款決定書後當場表示接受處罰,並已繳納罰款。
在楊某某、寇某某訴寇某繼承糾紛一案中,一審時,法官電話聯繫寇某時其先拒不提供通訊地址,後拒絕接聽電話。
一審法院在其户籍所在地查找未果,依法對其進行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權利義務告知書等材料後,仍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
一審法院判決後,寇某提出上訴,並在二審中提交了遺囑,該份證據與本案基本事實有關,寇某未向法庭説明逾期提交的正當理由。
成都中院認為,寇某故意逾期提交證據的行為,嚴重妨礙了民事訴訟活動的有序進行,依據相關相關法律規定,對寇某依法作出罰款決定。
當事人在訴訟中故意拖延、消極懈怠的行為干擾訴訟,影響人民法院審判公正和效率,對於在民事訴訟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法院依法予以訓誡、罰款。
證據是民事訴訟的實體內容,與當事人實體權利保護和人民法院裁判結果的客觀公正密切相關。寇某一審拒不應訴,二審突襲出示遺囑證據,嚴重干擾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寇某被罰款一案,警示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應當規範自身訴訟行為,誠實守信地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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