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人員為何能“來去自由”?竟有專門公司倒賣機票車票

被限制高消費後,還能隨意購買飛機票、高鐵票出行不受限制?原來,是一家公司瞄準“商機”為他們購買飛機票、高鐵票。日前,寶山區檢察院對這起倒賣車票案提起公訴。

限高人員為何能“來去自由”?竟有專門公司倒賣機票車票

圖片來源:東方IC

成立公司專為限高人員購票

事情要從2020年3月説起。當時師某結識了崔某,崔某自稱在法院工作,能夠獲取法院內失信人員的名單和電話,這些失信人員因被法院限制高消費,無法乘坐高鐵和飛機。而崔某可以通過參加境外旅遊團的方式,幫助這些失信人員買到票。於是師某就和崔某一起打電話,尋找有購票需求的失信人員,由崔某操作購票,從中賺取手續費。

小賺了一筆後,師某覺得這是個生財之道,就想將生意做大。於是,師某找了同學孟某合作。2020年9月,他們在寶山租了一間辦公室,共投資了十幾萬元,成立了一家公司,通過網絡陸續招募了四名業務員。兩人還確立了分工,師某負責售後問題,孟某負責出票和財務。

倒賣車票票面金額達數萬元

師某從崔某處購買失信人員名單,再分配給業務員。業務員通過軟件打電話給失信人員,用話術聊天,告訴客户公司有給失信人員和限高人員的訂票業務,如果客户有需要,就將想要的高鐵票或飛機票班次和身份信息通過微信告訴業務員,再由孟某轉發給中間人。中間人通過層層“分包”最終將信息交給了機票、高鐵票代售點的經營者進行出票。

每張票收取的手續費,是在原有票價的基礎上,高鐵票用護照訂收180元,用身份證的收300元,飛機票則收380元,給崔某每張票20至50元的好處費。經初步偵查,師某、孟某倒賣車票的票面數額達數萬元。

代售點通過漏洞成功出票

董某是廣東一火車票代售點的經營者,他也是這起案件中最終出票環節的人員之一。那麼他如何為這些限高人員、失信人員買票呢?董某交代,幫客户買票時,他利用證件類型可選擇的漏洞,為限高人員、失信人員成功出票。他從上家獲取信息,再將出票的電子憑證發給上家。董某每張票獲取5至15元的獲利。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間,董某用這種方式一共為限高人員購買火車票、高鐵票共計10餘張,票面金額共計5000餘元。其中大部分是高鐵票,還有一些卧鋪、普通票。

寶山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董某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火車站代售點電腦,為被法院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人員購買G字頭動車組列車座位及列車軟卧倉位,並從中倒賣牟利,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倒賣車票罪提起公訴。師某、孟某、崔某以及公司業務員也已涉嫌倒賣車票罪,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官點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限制高消費包括“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限制乘坐G字頭動車組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

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並非被限制了基本出行,仍然可以選擇其他普通交通工具。對於一些失信人員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乘坐以上交通工具,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充分評估後,允許進行限制高消費的單次解除措施。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應當儘快履行法院裁判所確定的義務,並嚴格遵守限制消費令。如果想着多花錢去規避限制消費令,既違反了法律規定,也將面臨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而作為幫助這些限高人員逃避法律懲戒的購票人員,通過鑽系統漏洞等方式加價倒賣車票的行為,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也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通訊員 金瑋菁 新民晚報記者 郭劍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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