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作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僅嚴重侵害其他訴訟當事人及第三人合法權益,擾亂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也破壞了社會誠信體系。日前,徐州銅山法院發佈虛假訴訟典型案例,旨在讓公眾瞭解虛假訴訟,引導當事人誠實守信參與訴訟。
典型案例
提供虛假證據類
1
偽造機動車買賣協議抗拒執行
案情簡介:2018年8月,銅山法院在審理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時,查封了王某名下小轎車一輛,並於同年12月底判令王某支付張某、鄭某報酬70萬餘元及違約所造成的利息損失。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王某與李某合謀,偽造簽訂日期為2018年2月的《舊機動車買賣協議》,李某以該車輛在查封前已被其購買為由提出執行異議,並在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申請後又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法院審理查明,李某據以主張的25萬元購車款票據,已另案作為其民間借貸出借資金的證據,遂依法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處理結果:李某、王某提供虛假證據、進行虛假訴訟,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分別被處以罰款2萬元、5萬元。
2
偽造發票追索車輛修理費用
案情簡介:吳某的小轎車在家門口停放時,被張某駕駛的重型貨車剮蹭,雙方報警處理,因交通事故現場變化、證據滅失,無法進行責任劃分,公安機關僅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書。吳某將事故車輛送到某汽車修理廠修理,後提起訴訟,向被告追索修車費2萬元。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提供的2萬元修車發票系徐州市某汽修公司出具,但票據上簽名的三位工作人員均不是該公司的員工,該公司也從未出具過該發票,原告舉證的票據系偽造。
處理結果:吳某因偽造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被處以罰款2000元。吳某具結悔過,並交納罰款。
3
抵押協議上擅自添加利息條款
案情簡介:2022年2月,銅山法院受理原告田某訴被告王某、梁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二被告下落不明依法缺席審理。庭審中,原告田某除提供借據以證明向被告出借100萬元現金外,還提交了《借款抵押協議》,佐證雙方民間借貸關係發生時約定了利息以及24%的利率標準。法院查明,《借款抵押協議》由原告田某書寫,二被告簽名,但“年息24%”為原告提起訴訟後添加的內容。
處理結果:田某在原始證據上添加利率內容,偽造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被處以罰款1萬元。
點評:
證據是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要客觀真實,與待證事實相關,來源要合法,不得提供虛假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明確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是妨礙司法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虛假陳述類
1
隱瞞真實借款行為被處罰
案情簡介:鄭某從事抵押貸款業務,周某通過鄭某從事借款活動。2012年2月周某分三次向鄭某轉賬10萬元、5萬元、25萬元,由鄭某轉借他人,按照月息6分收取高息,二人平分。2015年5月,鄭某向周某出具借條8萬元,後僅歸還5000元,周某訴至銅山法院。為隱瞞真實借款事實,周某訴狀中稱鄭某所欠8萬元是基於25萬元的借款對賬後的剩餘欠款,法庭調查中又改變對8萬元借條來源的陳述,稱2012年2月4日、2月10日鄭某向其借款15萬元轉借給姜某,因姜某死亡無法歸還,於是雙方協商將借條改為8萬元。該案經審理,判決鄭某返還周某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處理結果:周某故意隱瞞真實借款情況,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被處以罰款5000元。
2
惡意隱瞞被告已還清欠款事實
案情簡介:季某和張某是親戚關係,2012年起,被告張某陸續向原告季某借款。後季某以張某拒不還款為由向銅山法院起訴,稱2019年8月經過結算,張某尚欠季某本金7萬元及利息5萬元。張某辯稱借款已還清,並提供了償還15萬元借款本息的證據。季某為隱瞞真實借款情況,作出虛假陳述,又稱借款本金是14萬元,並非訴狀所述7萬元。
處理結果:季某因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被處以罰款1萬元。
3
職業放貸人虛假陳述干擾審判
案情簡介:2021年9月,原告謝某持被告丁某出具的借條訴至銅山法院,主張被告丁某於2015年7月向其借款15萬元,但至今僅還款2萬元,請求判令被告丁某返還尚欠的13萬元並支付利息。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謝某系職業放貸人,2011年8至9月,被告因經營需要向原告借款6萬元,約定借期三個月,月息3分,原告預先扣除2400元利息後實際交付被告現金5.76萬元,此外原告為被告墊付轉款7000元。此後被告已陸續支付給原告利息1.9萬元。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丁某返還原告謝某借款6.46萬元及資金佔用期間的費用,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處理結果:謝某因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被處以罰款2萬元。
4
虛假陳述妄圖侵佔破產企業財產
案情簡介: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中,某律師事務所作為管理人依法清理債務人資產時發現,債務人的廠房於2019年7月之後租賃給多家公司或個人使用,但收取的租金進入吳某賬户50萬元,吳某稱系受其老闆華某指使收取,卻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實租金流向。管理人以某公司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華某、吳某返還不當得利50萬元。但吳某先稱收款是受老闆華某指使,租金用於發工人工資,對關鍵問題均知情,庭審中又改口稱收款是受李某指使,其與華某隻是李某的助理,關鍵問題不知情,前後陳述自相矛盾,阻礙了法庭查明事實。
處理結果:吳某因多次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被處以罰款2萬元。
5
捏造借款事實提起訴訟逃避執行
案情簡介:原告張某訴稱,被告朱某因需要資金週轉,陸續向其借款80萬元,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借款本金80萬元及利息46萬餘元、律師費5萬元。但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張某與被告朱某之間無借款合意,出借款項也非原告所有,案涉資金系實際出借人趙某為逃避執行,以原告名義對外出借款項以收取高額利息。後本案原告提出撤訴,法院裁定予以准許。
處理結果:原告張某以捏造的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並作出大量虛假陳述,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被處以罰款5萬元。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也被稱為民法中的“帝王條款”,要求民事主體應當以誠實、守信、善意的態度參與訴訟,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得作出虛假和前後矛盾的陳述,否則將因妨礙民事訴訟受到民事制裁。
來源: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
【來源: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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