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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一男子在就診過程中與醫院發生糾紛,因心生不滿,男子便在網絡上散佈有關醫院的不實謠言,並恐嚇、威脅醫護人員。近日,廈門思明法院發佈了這起案件。
伍某因腿部骨折去一家醫院就診,就診過程中伍某因和院方產生了糾紛,他便離開了這家醫院,去別處治療。伍某認為這家醫院耽誤了自己的治療時機,產生了不滿情緒。
在之後的兩年裏,伍某實名註冊了多個微博賬户,發帖數百篇,編造關於這家醫院的虛假信息,惡意攻擊、醜化醫院。
所有網帖獲得的點擊瀏覽總次數達到百萬次以上,並引發大量不明實情的網友點擊瀏覽、評論、轉發。
除了“中傷”醫院形象外,伍某還發了100多篇帖子,威脅、恐嚇醫院的兩名醫務人員,影響了兩人的工作和生活。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伍某編造虛假信息在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利用信息網絡恐嚇他人,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和生活,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已經觸犯《刑法》,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伍某拒不配合案件的審理,面對法官和檢察官的訊問,伍某大喊大叫、答非所問。
最終,法院視其放棄答辯的權利,綜合所有證據和案件的其他情節,當庭做出一審宣判,伍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為了一時的不滿
在網絡上散佈謠言
最終自食其果換來牢獄之災
製作、傳播謠言
需要負怎樣的法律責任呢?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小編提醒大家
網絡從來不是法外之地
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
未經核實的信息不要隨便轉發
切勿製造和傳播謠言!
來源:廈門日報綜合廈門市思明區法院
記者:譚心怡 通訊員:思法宣
來源:黑龍江廣播電視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