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電 據最高法網站消息,為更好地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引導當事人合理表達訴求,促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進一步保護和規範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決清理限制當事人訴權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環節進行過度審查。
資料圖:巡回法庭法官為來訪當事人耐心細緻地講解有關法律規定。王雪 攝
《意見》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訴權保護,對於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記立案,切實維護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嚴禁在法律規定之外,以案件疑難複雜、部門利益權衡、影響年底結案等為由,不接收訴狀或者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要堅決清理限制當事人訴權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環節進行過度審查,違法將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依據是否充分、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法律關係是否明確等作為立案條件,對於不能當場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意見》明確,對於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已經立案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於不屬於複議前置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以當事人的起訴未經行政機關複議為由不予立案或者不接收起訴材料。當事人的起訴可能超過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認真審查,確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歸責於當事人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不予立案。
為嚴格規制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訴等濫訴行為,《意見》要求,在防止過度審查的同時,也要注意堅持必要審查,對於起訴事項沒有經過法定複議前置程序處理、起訴確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起訴人與行政行為之間確實沒有利害關係等明顯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依法不予立案;對於沒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針對同一事項重複、反覆提起訴訟,或者反覆提起行政複議繼而提起訴訟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起訴,依法不予立案;當事人針對行政機關未設定其權利義務的重複處理行為、説明性告知行為及過程性行為提起訴訟的,也依法不予立案。
《意見》強調,要準確把握新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利害關係”的法律內涵,依法審查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確與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增減得失密切相關,當事人在訴訟中是否確實具有值得保護的實際權益,不得虛化、弱化利害關係的起訴條件。對於確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起訴,應當予以立案。
《意見》要求,要正確區分當事人請求保護合法權益和進行信訪之間的區別,防止將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當作信訪行為對待。當事人因不服信訪工作機構依據《信訪條例》作出的處理意見、複查意見、複核意見或者不履行《信訪條例》規定的職責提起訴訟的,依法不予立案。
《意見》強調,要依法制止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等行為,對於以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為目的的起訴,依法不予立案;對於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立法目的,反覆、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而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當事人提起的訴訟明顯沒有值得保護的與其自身合法權益相關的實際利益,依法不予立案;對於申請公開已經公佈或其已經知曉的政府信息,或者請求行政機關製作、蒐集政府信息或對已有政府信息進行彙總、分析、加工等,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答覆或者未作處理等行為提起訴訟的,依法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