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提升農地市場化配置效率
農業農村部日前發佈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的出台能夠有效規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保障流轉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農村和諧穩定,為有效促進農地資源市場化配置、建立統一的農村土地流轉交易市場、推動現代農業高效穩定可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制度支撐。《辦法》是對2005年頒佈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更新與完善,是對2018年新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具體化和明細化,對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規範指引。《辦法》提出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農户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同時還應當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把握好流轉、集中、規模經營的度。這突出體現在“三權分置”的法權配置下,農村土地經營權的獨立性和高度流動性不能突破現有法律和政策的底線,要適合更要適度。這對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有序流轉將起到明確的規範指引作用。
二是權益保障。《辦法》充分體現了對流轉當事人雙方平等權利的保護。如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託,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這是對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和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政策的貫徹落實,是對農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充分保障。第十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期限、價款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流轉期限屆滿後,受讓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續約的權利”,這賦予了農村土地經營權受讓方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中的平等主體地位,能夠有效促進其參與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積極性,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注入活力。
三是有效激活。《辦法》在激活農地要素市場化配置方面做出了具體安排。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鼓勵各地建立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或者產權交易市場”,同時第二十六條還規定“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網籤制度,提升土地經營權流轉規範化、信息化管理水平”。這對於加快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市場化進程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依據,但《辦法》為了確保農地市場化配置的有效性,也作出了一定限制。如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對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條作出了進一步細化,詳細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依法建立分級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制度的程序,以及對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較大、涉及農户較多、經營風險較高的項目,可通過設立風險保障金的方式建立風險防範制度。事前的審查審核機制可有效保證農地農用,防止耕地“非農化”;事後的風險防範機制可以穩定流轉雙方的預期,保障雙方合法權益,有效防止耕地“非糧化”。
《辦法》提供了一套健全的交易規則,流轉當事人按照此交易規則活動,能夠形成穩定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秩序。同時,《辦法》也強調了要適度,通過對農地市場進行適度規制,能夠消除各種可能導致土地經營權市場失靈的因素,充分保障農地市場化配置的有效性。(鄭慶宇夏海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