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關於郎某、何某涉嫌誹謗犯罪案的情況通報

由 梁丘憐翠 發佈於 綜合

郎某、何某誹謗谷某一案,2020年8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分局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郎某、何某行政拘留九日。10月26日,被害人谷某向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於12月14日決定立案,並依法要求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分局提供協助。

其間,相關視頻材料進一步在網絡上傳播、發酵,案件情勢發生了變化,郎某、何某的行為不僅損害被害人人格權,而且經網絡社會這個特定社會領域和區域得以迅速傳播,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給廣大公眾造成不安全感,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按公訴程序予以追訴。

2020年12月25日,根據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分局對郎某、何某涉嫌誹謗案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將恪守客觀公正立場,會同相關司法機關推進該案得到依法公正處理。

延伸閲讀

7月初,吳女士(化名)去小區門口的快遞驛站時,被隔壁便利店老闆郎某偷拍。郎某與朋友何某分別飾演快遞小哥和對面小區獨自在家帶孩子的“小富婆”在微信上聊天,編造了“富婆出軌快遞小哥”的劇情。

隨後,此事在網上發酵,不明真相的網友寫下不堪入目的留言,吳女士的鄰居、朋友、同事議論紛紛,再然後就是丟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患上抑鬱症……吳女士自視被“社會性死亡”。

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書,“經查證,郎某與何某利用信息網絡公然侮辱、誹謗他人,屬情節較重。”郎某和何某被行政拘留9日。

10月26日,吳女士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向餘杭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及證據材料,以郎某、何某捏造事實,通過網絡誹謗自訴人谷某某且情節嚴重為由,要求以誹謗罪追究郎某、何某的刑事責任。

12月11日,吳女士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向餘杭人民法院補充提交了刑事自訴狀及證據材料。

經審查,該案符合刑事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餘杭人民法院於12月14日立案受理。

來源:浙江檢察微信(ID:zjjiancha)、央視新聞客户端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