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們受到不法侵害時,選擇自衞往往是最為直接也最符合人類本能的行為,但在此前的法律框架下,“正當防衞”可能導致的“防衞過當”很可能會讓受害者成為“加害人”,反而被真正的不法者或其家屬“索賠”,甚至坐牢,這意味着現行的法律有時候會成為一些不法者的“武器”。但事實上,法律不是嬌蠻的武器。這不,人民法院正式下發通知,提出了有關《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新的“正當防衞”條件,距離我們告別“誰弱誰有理”的時代也是又進了一步。
據瞭解,該《意見》針對“正當防衞”這一概念提出了十個方面的規則,首先自然就正當防衞的開始時間,因為不法者實施侵害的行為並不一定是直接採取具體的行為,可能是先恐嚇或者挑受害者精神狀況不穩定時辱罵其親人等等,這就可能導致受害者作出過激行為。因此,在實際的判斷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到受害人的主觀因素,不能苛求防衞人作為一個“絕對理性人”,這是不符合事實的。另外,防衞行為和雙方都有責任的鬥毆也是尤其需要區分的對象,當雙方心裏都有主動攻擊意圖,有互相攻擊的行為時就有可能是鬥毆。表面上的“誰弱誰有理”就很容易導致誤判。
另外,“正當防衞”關聯到的直接問題就是“防衞過當”,在受到不法侵害時人們其實很少會有“理性思考”的時間來琢磨怎麼反抗,這就很容易導致一些意外受傷甚至是致不法者死亡的慘劇的發生。但從受害者角度説,當受到生命威脅的時候,採取任何程度的自衞其實都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如何界定“正當防衞”和“防衞過當”也是一直以來的熱門話題。而且,從人性的角度來説,不法者也是人,在沒有打算造成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失去生命某種意義上也同樣會令人同情。
“死者為大”在中國的傳統文化裏一向被視為是對於死亡的尊敬或者是對逝者的懷念,隨着時代的發展,法律法規中對於這一概念的體現也越來越多,越來越細緻。在傳統“誰弱誰有理”的思想中,死亡應該就是最大的“弱項”了,但在現代的法制社會里,人人平等,沒有高低貴賤之分,死亡也是要看條件的。因此,當不法者的行為威脅他人生命安全的時候就應該做好為此“付出同等代價”的準備,在“正當防衞”和“防衞過當”的相關意見出台後,受害人在受到生命威脅時允許保護自己的手段無上限,這就在保護自己的同時給了真正的“弱者”以“劍”。
當然,從“防衞過當”還能衍生出一些其他類似的社會熱點話題,比如“路見不平、拔刀相助”。這使得“見義勇為”也在很多時候成為了一種被人“推崇”的行為,但伴隨“見義勇為”帶來的問題也越來越顯著,比如各種各樣的“碰瓷”行為,使得一些沒有準備的“好心人”反而成為了“罪魁禍首”,當法律成為了嬌蠻的武器,這對於法制顯然是一種“玷污”。針對“正當防衞”適用範圍之類的法律補充指導意見陸續出現後,我們應該會迎來一個新的反思“弱者”的時代。
“誰弱誰有理”不應該僅考慮生理上的,也應該考慮到心理和所處的環境,這是一個會動態變化的社會,法律也要適應這種變化,無論是培養相關的法律人才還是規範相應的法律條文,都應該要能夠考慮到這種變化可能帶來的影響。畢竟“規矩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最終也是為人服務,為真正的弱者“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