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去爬山嗎?”“我還有機會嗎”這些梗最近火爆整個社交圈!來源於電視劇《隱秘的角落》,緊張的劇情節奏結合影視作品中驚悚的音樂,炎炎夏日中讓不少觀看者脊背隱隱發涼~
該劇改編自紫金陳推理小説《壞小孩》 ,講述了沿海小城的三個孩子在景區遊玩時無意拍攝記錄了一次謀殺,他們的冒險也由此展開。撲朔迷離的案情,將幾個家庭裹挾其中,帶向不可預知的未來……撲朔迷離的案情,“童話”與現實的穿插,讓《隱秘的角落》成為推理和燒腦的佳作。
不少人都在討論關於孩子教育的問題,作為法律人,我們當然要從法律角度講解一下劇中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下面就跟隨河南普豐律師事務所譚迎迎律師,一起順着法律點探尋這片“隱秘的角落”
1、 故意殺人罪:電視劇第一個鏡頭就是張東昇帶着岳父岳母在山頂拍風景照,藉機把岳父岳母推下懸崖,完成了一次讓人震驚的謀殺。
張東昇經過縝密的謀劃,帶岳父母爬山,主觀上有追求岳父母死亡結果的意圖,實際上實施了將岳父母推下懸崖的行為,該行為致其岳父母死亡結果發生。電視劇中的男主角張東昇被警方懷疑之後,起了輕生的念頭,隨後他誘導其中一個孩子朱朝陽殺了自己。這裏特別提醒大家:即便是被誘導殺害別人,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朱朝陽實施了殺害張東昇的行為,只要朱朝陽年滿14週歲,達到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就要追究他的故意殺人責任了,張東昇對於教唆朱朝陽殺自己的行為,只要朱朝陽年滿14週歲,達到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就要追究他的故意殺人責任了,張東昇對於教唆朱朝陽殺自己的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錄像能否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
張東昇帶着岳父岳母去爬山時問岳父:“我還有機會嗎?”岳父説他和自己的女兒繼續在一起,不會幸福。隨後,張東昇為岳父岳母拍照時親手將他們推下山崖。朱朝陽給普普錄像時,恰好將這一幕錄了下來。
錄像屬於證據種類中的視聽資料,一般是可以作為案件證據使用的,不過錄像作為技術含量成分比較高的證據類型,相較於物證與書證,更容易被技術篡改,導致失實,因此在認定時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使用錄像作為案件證據,需要重點審查以下內容:(一)是否附有提取過程的説明,來源是否合法;(二)是否為原件,有無複製及複製份數;是複製件的,是否附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複製件製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説明,製作人、原視聽資料持有人是否簽名或者蓋章;(三)製作過程中是否存在威脅、引誘當事人等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情形;(四)是否寫明製作人、持有人的身份,製作的時間、地點、條件和方法;(五)內容和製作過程是否真實,有無剪輯、增加、刪改等情形;(六)內容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如果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還應當進行鑑定。
3、同父異母的妹妹墜樓,朱朝陽如果是“見死不救”要承擔責任嗎?
普普將朱朝陽同父異母的妹妹朱晶晶騙到雜貨間,警告她不要再欺負朱朝陽,朱朝陽看到之後也趕了過來,朱晶晶站到窗邊失足從樓上掉了下去,她的衣服碎片掛在了窗外樹枝上。關於朱晶晶墜樓的真相,有人認為是朱朝陽“見死不救”。
分析朱朝陽的責任,首先需要分析朱朝陽作為朱晶晶同父異母的哥哥,是否對她負有法定的救助義務。依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但對於兄弟姐妹而言,還需要考慮是否能夠負擔、是否存在監護關係等因素。具體至朱晶晶與朱朝陽之間,雖然兩人屬於同父異母的兄妹,但並未共同生活,朱朝陽作為未成年人既沒有也不能作為朱晶晶的監護人與撫養人,自然也無法對其負有法定的救助義務。
在無法定救助義務的前提下,則需要考慮朱朝陽在雜貨間的先行行為是否將朱晶晶置於危險的境地乃至墜樓。如果是因朱晶晶自己激動站到窗邊,失足墜落,則顯然不能歸咎於朱朝陽;但如果是朱朝陽在雜貨間逼迫朱晶晶爬上窗台,進而導致其墜樓,該結果是因朱朝陽的危險行為所引發,其必然負有救助的義務,視其對朱晶晶墜樓結果的心態不同(間接故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過失致人死亡。
4、利用他人的犯罪證據索要錢財屬於什麼性質?敲詐勒索罪!
張東昇犯罪時以為沒有留下任何證據,但是沒想到早已被三個孩子拍下。為了救普普生病的弟弟,三個孩子威脅張東昇將犯罪證據交給警察,以此勒索30萬元,而這三個孩子也即將和張東昇展開追逐與對抗。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其實就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的流程:實施威脅等方法——使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被害人基於恐懼交付財產。
孩子的天性,加上早熟,會用天真的手段實現看似正確的目標。他們對成人的世界似懂非懂,對金錢也沒有概念,對犯罪只用對錯來分辨,實際上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5、警察調查案件時朱朝陽撒謊是否屬於作偽證?
為了調查朱晶晶的死因,警察來到朱朝陽家詢問當天的情況。警察問起朱朝陽跟朱晶晶最後一次見面的時間,他説自己最後一次見朱晶晶是爸爸帶去買球鞋的時候,出事那天他去上了暑期奧數班就回家了,沒有見過朱晶晶。
朱朝陽的行為表現為向警察隱瞞了自己在雜貨間見到朱晶晶,及目擊到朱晶晶墜樓的情形,其行為是否屬於作偽證,還需要進一步討論朱朝陽在本案中屬於證人還是當事人。朱晶晶墜樓時,朱朝陽與普普均在現場,而且三人之間還產生了言語上的爭執,並不屬於獨立於本案之外的第三方,因此無論本案被認定為意外事件還是刑事案件,朱晶晶、朱朝陽與普普均是本案的當事人,而非證人。
朱朝陽作為本案的當事人向警察做虛假陳述,可以認定為偽造證據(當事人/被告人陳述屬於書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證人提供虛假證言的處罰亦同。而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做虛假陳述較為常見,屬於掩蓋其犯罪事實的行為,與犯罪行為本身具有關聯性,不再另行處罰,但會在刑期上予以體現。
6、朱朝陽因考試時沒有幫同學作弊,被同學孤立屬於什麼性質?
老實的好學生朱朝陽在考試時因為沒有幫助同學作弊,之後被那個男生帶頭欺負並孤立,同學們雖並未對其施加嚴重傷害,但也促使他的性格更加孤僻。
近年來校園欺凌事件時有發生,在法治社會,校園欺凌事件的欺凌者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受欺凌者有權利要求欺凌者甚至學校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校園欺凌現象時有發生,鑑於大部分行為人均為未成年人,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一般對其從輕處罰,但絕不代表不予處罰,一旦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將要承擔刑事責任。
補充一下:2016年,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發佈《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專門治理校園欺凌,其中將校園欺凌定義為:中小學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
7、在廣播中污衊他人是殺人犯有什麼後果?
朱晶晶嘴裏有他人血液,經檢測來自一名女性,警方認為她的墜樓不是意外事件。朱晶晶的媽媽王瑤懷疑是朱朝陽的母親周春紅殺了她的女兒。於是跑進周春紅工作景區的廣播室,用擴音器説周春紅是殺人犯,殺了自己的女兒朱晶晶。
民法總則與侵權責任法均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法律保護,禁止任何人用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譽權。
王瑤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自己的推斷,就跑去周春紅工作的景區宣稱周春紅是殺害其女兒的兇手顯然屬於捏造事實(造謠),其意圖詆譭、貶損周春紅聲譽的行為已經在其工作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構成對周春紅名譽的侵害,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向周春紅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責任。
8、晶晶媽媽當街毆打朱朝陽屬於什麼性質?尋釁滋事罪!
晶晶媽媽看見監控裏朱朝陽出現以後,就神經質地覺得他是害死晶晶的兇手,當街毆打朱朝陽,在他家附近貼滿了朱朝陽是殺人兇手的告示,並在朱朝陽媽媽的工作單位用廣播説朱朝陽媽媽是殺人犯。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提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根據《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8、未成年人保護
朱朝陽本身是一個“好孩子”,學習成績優異,然而同學的欺侮、母親的施壓、父親的缺位讓他養成了孤僻內向的性格。兩個“壞小孩”嚴良和普普介入他的生活後,三個人逐漸走向了錯誤的方向。2006年10月27日,《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修訂。增加以下內容: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護未成年人。
2012年10月26日,《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第二次修訂。
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這是繼2006年和2012年之後的第三次“大修”。
河南普豐律師事務所譚迎迎律師寄語:願法律的陽光可以照亮每一個“隱秘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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