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政部網站消息,近日有網民在民政部網站留言稱,現在婚姻登記必須提供户口簿不合理,很多年輕人往往因為父母粗暴干涉而拿不出户口簿,這與憲法規定的“結婚自由”原則相違背,建議對此規定進行修訂。
這位網民6月27日留言稱,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等,辦理結婚登記,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我們覺得這一條不合理,身份證與户口簿本質上是一樣的,都由公安機構頒發,具有同等效力。為什麼提供了身份證還必須提供户口簿?要知道,很多年輕人自由自願結婚,但往往因為父母粗暴干涉這樁婚姻而拿不出户口簿,從而導致結不了婚。這不僅與憲法規定的“結婚自由”原則相違背,也破壞了多少樁美好的姻緣、引出了多少悲劇。這跟舊社會子女結婚需要“父母之命”又有什麼區別?因此,我們強烈要求這一條應修訂為: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一)本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證”。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7月6日答覆稱,網民的建議我們將予以關注,感謝對民政工作的關心與支持,謝謝!
此前,另一位網民3月22日在民政部網站留言説:因高價彩禮,母親不肯給我户口簿,能登記結婚嗎?母親無理要求40萬高價彩禮,並且堅決説不給這麼多彩禮,就不同意我結婚。但男方給不出這麼多錢。經過慎重思考,我想要與男方結婚,但現在母親不肯給出户口簿。這種情況,有其他辦法可以讓我順利登記結婚嗎?我是真的很想與自己的摯愛結婚!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3月30日回覆稱,《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關於户口簿問題,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户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户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於集體户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户口簿內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户籍情況的户口簿複印件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未辦理落户手續的,户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户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
來源:澎湃新聞、上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