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網友在發帖説,父母有兩套拆遷房,老兩口 4 個兒子,可執意給小兒子單獨一套,剩餘一套則由 3 個兒子分配。
本來兄弟間一直以來很和睦,因為這事關係日漸可危,他想問大家如何看待此事。
評論區網友怎麼説?以下是部分點贊較多的留言:
今年 1 月,有一件類似的事例,最終和平解決。
新灣一名 98 歲老太想將名下的一套安置房繼承給自己的孫子,並要求膝下的 9 個兒女籤協議確認。
最終,老太太的所有家屬都簽署了這份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換句話説,父母根據自己的意願做出的決定,在法律上其有效性是成立的,他人無權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