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新規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新的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實施後,借貸的利息該如何計算呢?
沒有約定利息
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約定不明
1.自然人之間借貸不支持。
2.自然人外的借貸。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約定借期利息
最高限額:
1.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後的,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2.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LPR利率歷史數據查詢
日期
一年期LPR
五年期LPR
2020-08-20
3.85
4.65
2020-07-20
3.85
4.65
2020-06-22
3.85
4.65
2020-05-20
3.85
4.65
2020-04-20
3.85
4.65
2020-03-20
4.05
4.75
2020-02-20
4.05
4.75
2020-01-20
4.15
4.80
2019-12-20
4.15
4.80
2019-11-20
4.15
4.80
2019-10-21
4.20
4.85
2019-09-20
4.20
4.85
2019-08-20
4.25
4.85
逾期利息的計算
1.有約定。逾期利率約定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2.沒有約定。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法院不予支持;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取消了6%的逾期利率)
特定情形下利息的計算
1.前期利息計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總計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法律依據
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 民事法律參考 ”“法語峯言”微信公眾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來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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