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永生等60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盜採國有煤礦被判無期徒刑

瘋狂盜採國有煤礦被判無期徒刑

石嘴山中院對肖永生等60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本報記者 申 東

本報通訊員 尤兆林

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連線方式,依法對被告人肖永生、肖飛等60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其中,被告人肖永生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竊罪,非法採礦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肖永生的兒子肖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竊罪,非法採礦罪,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3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8年7月,寧夏汝箕溝無煙煤分公司因煤炭被盜向石嘴山市公安局報案。在偵查過程中,肖永生、肖飛等60人涉黑案隨之浮出水面。

2019年5月5日,石嘴山市公安局對肖永生、肖飛為首的家族犯罪集團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偵查。隨後,主要犯罪嫌疑人肖永生聞風藏匿。

2018年11月23日,石嘴山市公安局發佈協查通報,公佈肖永生照片等個人信息,“懸賞”5萬元通緝肖永生。12月11日,公安部發布最新B級通緝令,石嘴山警方對肖永生可能藏身之處,進行全方位的布控、抓捕。一天後,走投無路的肖永生迫於壓力,到公安機關投案。

2018年12月19日到2019年5月22日,寧夏警方3次發佈通告,徵集肖永生等人的違法犯罪線索。經過13個多月的偵查,石嘴山市公安局於2019年10月17日將該案移送石嘴山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瞭解,該案共抓獲犯罪嫌疑人60名,涉及8項罪名、36起違法犯罪事實;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銀行資金1.523億元,查封房產210套,扣押各類車輛34輛,扣押遊艇1艘,扣押作案用大型機械設備挖掘機、渣土車、裝載機共62台,總價值4.023億元。

石嘴山中院審理查明,自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肖永生通過貸款、借錢籌集資金的方式,先後在寧夏汝箕溝大峯礦區域承包煤場、煤礦、滅火工程,並先後投資成立以其為核心,聚集肖飛、王平、肖華、王學龍、肖永珍等親屬、同學、同鄉的寧夏永生實業有限公司、寧夏旺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家族式企業。

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6月,旺廣土石方公司在承包汝箕溝無煙煤分公司露天覆採剝離工程期間,多次組織人員、車輛偷盜汝箕溝無煙煤分公司上一、上二採區煤炭;肖永生、肖華以內蒙古中凱集團施工人員妨礙其公司安全生產為由,糾集人員砸毀中凱集團施工隊的挖掘機玻璃;肖永生持刀與萬惠成毆打汝箕溝無煙煤分公司檢查站工作人員。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先後在汝箕溝無煙煤分公司紅梁後山坑底、大峯選煤樓、小榆樹溝、紅梁後山大水坑附近、上一西溝、陰坡採區瘋狂盜採國家煤炭資源、盜竊國有礦區煤炭,數量達13.64萬餘噸,價值達9211萬餘元,給國家礦藏資源、國有煤礦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失,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石嘴山中院審理認為,肖永生、肖飛以家族成員為基礎,糾集、籠絡、利用有利益依附關係的親屬、鄉鄰、同學,以永生實業公司為依託,通過實施一系列有組織或為組織利益而緊密配合的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肖永生、肖飛為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穩定,層級分明,長期盤踞、侵害國有礦區,逐步向牟取國有煤炭經濟利益方向發展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肖永生、肖飛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並策劃、指揮、授意、唆使、默許其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實施盜竊、非法採礦、尋釁滋事、行賄等違法犯罪行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二被告人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所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負責。根據審理查明的各被告人違法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涉案人數多、證據繁雜、犯罪事實眾多,判決書長達603頁,近33萬字。因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石嘴山市公安局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石嘴山市檢察院迅速成立以副檢察長為組長,公訴、偵監辦案骨幹為成員的專案組,發揮訴前主導作用,先後5次提前介入案件,共提出引導偵查取證意見256條,參與案件會商10餘次,出具會商意見7份。

在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檢察官發現犯罪嫌疑人有認罪悔罪情節,通過耐心釋法説理,告知其認罪認罰從寬的刑事政策,有23名犯罪嫌疑人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在檢察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過程中,堅持以證據為核心,深挖細查發現“保護傘”及職務違法犯罪線索25條,及時移送石嘴山市紀委監委和市掃黑辦。同時,在案件審查過程中,針對企業管理及礦產資源監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向相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兩份,督促相關部門堵塞漏洞,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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