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阿鋒
從小老師就教導我們要尊老愛幼,做一個樂於助人的好孩子,然而現實中做一個好孩子卻這麼難,本文中説的是一個小孩子因樂於助人結果被索賠17萬,現在的人呀可以用小品中的一句話概括:人心是紅的,眼是黑的;這眼一紅呀,心就黑了。
一次事故使一個老奶奶和一個小男孩分別成為原告和被告。這次事故在兩個人羣中有兩個故事版本。
這個男孩説,他在上學途中看到有老人需要幫助,於是他就幫助輪椅上的老人過馬路。後來因為後面的道路上有台階,所以老人站了起來,先把輪椅推上去,但是他的力量太弱了,導致老人摔倒了。
在老年人口中,故事則不同:他要過馬路時,遇到了一個頑皮的小男孩。他推着輪椅迅速跑了起來,許多人叫他停下來。當他站起來時,男孩推輪椅將他撞倒。
那麼問題來了,這樣的事情法院將如何判決呢?
據瞭解89歲的唐秋(以下均為化名)摔倒併骨折,但他向法院起訴了一個11歲的男孩小豪,要求賠償17萬元。
在唐秋和小豪的口中,這個故事呈現了兩個完全不同的版本。用小豪的描述,他在幫助別人,坐在輪椅上將唐秋推過馬路,唐秋獨自摔倒了。然而,唐秋聲稱小豪是個貪玩的班子,推着輪椅迅速跑了起來,最終撞倒了她。
近日,株洲市河塘區法院公佈了該案的一審判決。
事發後,老人摔倒後起訴11歲男孩
去年的一天下午,89歲的唐秋在株洲鶴塘區的一個社區摔倒受傷。之後,他的家人向株洲市公安局河塘分局慈姑塘派出所報案。
唐秋跌倒得很厲害。她在醫院呆了21天,被確認患有八級殘疾。
同年10月,唐秋將11歲的小豪訴至株洲市河塘區法院,要求賠償各種損失共計17.8萬元。用唐秋的描述,她之所以倒下是因為小豪好玩。
唐秋聲稱,2019年3月12日中午,她在河塘區的一家小餐館吃完餛飩,正要坐在輪椅上過馬路,當時她正好被小號見到。小好很開心,推開輪椅迅速跑了起來。這一舉動嚇到了唐秋和路邊的行人。唐秋大聲尖叫小昊要停下,路人也叫小昊停下,最後小昊停了下來。當唐秋從輪椅上站起來時,小昊推着輪椅再次踢球,將唐秋撞倒了。
根據派出所“舉報案件登記表”的記錄,唐秋聲稱小豪推輪椅把自己撞倒才導致骨折。
之後,派出所組織了兩方進行調解。唐秋要求賠償6萬元,但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
唐秋的女兒在庭審中説,她接到了電話,得知她的母親被撞倒了。她趕到現場,看到母親躺在地上。她聯繫了小豪的家人,送她去醫院,但小浩的祖母不同意。事發當天,唐秋的女兒已經查明事發地點附近的情況。 “附近一家商店的人説,他看到小豪迅速把唐秋推到馬路對面。過馬路後,他看到唐秋站着,小浩和他坐在輪椅上,但沒有看到具體情況。另一位四十多歲的男子看到唐秋跌倒在地,但他看不到它是怎麼掉下來的。”
聽到電話,男孩幫助老人過馬路
在事件的另一端,11歲的小豪用另一種方式描述了發生的事情:事件發生時他並不是頑皮,而是在幫助老太太過馬路。
小浩説,當時,他在上學的路上聽到唐秋説“幫我過馬路”。出於幫助別人的高興,小豪便上前幫助唐秋推輪椅。從石路推過馬路對面。
“她告訴我讓我幫忙推的,還有對面一家超市的姨媽也在幫忙推。因為我一個人的能力有限。”小豪説。當時,唐秋站起身來靠那棵樹支撐。站起來後,小豪幫助她推輪椅。登上台階,唐秋獨自一人倒下。 “跌倒後,藥房的老闆看到了他,並幫忙一起把老太太扶起來。然後我上學去了,我根本沒有碰到她。”
據小豪的媽媽王女士説,她在現場聽到一個女人説唐秋沒有家人陪他,然後請求小豪幫忙推輪椅。 “過馬路並不容易,小豪沒有太大的精力。當時,由於他要上台階,老人就起身扶着一棵樹。小豪幫助把輪椅推上了台階。他沒有很好地掌握它,也沒有經驗。老人自己摔倒了。”
為了證明小昊是個好孩子,家屬拿出了小豪有關學校狀況的基本信息和學生素質報告手冊,以證明小豪在正常上學並且在學校表現良好。
儘管王女士在唐秋的治療過程中支付了5000元,但她仍然不能接受唐秋的起訴。在小豪父母的眼中,小豪很樂於幫助他人,並且很積極的幫助處於困境的老年人。這種行為應該受到讚揚,而不是受到起訴。
法院表示就算救助方法不當也不算違法
那麼唐秋跌倒的真相是什麼?
裁決顯示,案件處理人員分別於2019年11月8日和2019年11月25日前往事件地點,以瞭解相關情況,但找不到能證明事件的相關證人。
與此同時,法院要求事件發生地點附近的株洲農村商業銀行向天鵝分行前方的攝像機拍攝的監視錄像帶向事件發生的地點。但是,該銀行答覆説,天鵝支行的監視主機視頻數據的有效存儲時間為90天。將覆蓋超過90天,並且無法檢索到相關視頻數據。
法院認為,就目前的證據而言,還不足以證明原告唐秋被小豪直接撞倒。唐秋要求小豪承擔賠償責任,但法院不予支持。小男孩上學路上推老人過馬路,結果被索賠17萬,法院的判決亮了!
判決書還指出,即使基於小豪推唐秋過馬路,各利益相關方的陳述以及派出所的記錄,也可以推論小豪在推唐秋的輪椅時不小心撞上了唐秋。
但是小豪是在幫助唐秋的過程中撞到的,當時,唐秋不方便。他正坐在輪椅上旅行,無人陪伴。小豪把他推向馬路對面。這是幫助他人的行為,應予以鼓勵。
作為未成年人,由於與唐秋接觸的方式不當,小豪可能會對唐秋造成一定的損害,但這是幫助行為時造成的。在沒有證據證明小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此行為不是違法的,不應視為侵權行為。
目前,小豪的法定代理人王女士自願向唐秋支付了10,000元(包括已付的5,000元),法院對此予以支持;原告唐秋的其他主張被駁回。
對於此事你有什麼想説的?如果真把這個樂於助人的小男孩給判輸了,那以後誰還敢去做好事?恐怕也會有一大批人不同意!談談你對此事的看法或者建議,歡迎下方留言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