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小夥
在車間上班時突感不適
隨後暈倒在廠區
小夥被醫院診斷為熱性驚厥
並送入ICU搶救!
幸運的是
因救治及時
小夥脱離了危險。
然而,後續發生的事情讓小夥始料未及。近日,揚子晚報接到投訴,江蘇星星冷鏈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名員工工作期間暈倒後,企業不僅不願承擔其醫療費用,反而一紙通知將該員工解聘。
小夥上班期間暈倒
被診斷為熱性驚厥住進ICU
小陳今年27歲,睢寧人,事發時是江蘇星星冷鏈科技有限公司一名操作工。8月13日下午,小陳像往常一樣在總五車間作業。16時許,小陳突然覺得頭暈乏力並出現嘔吐症狀,在車間休息了一會後,他走出了車間,隨後暈倒在廠區。
隨後,小陳被車間負責人、工友送到了附近的天虹醫院。小陳被診斷為:熱性驚厥,中暑,腦積液術後,電解質紊亂。醫生表示,小陳屬於中暑症狀,因病情嚴重,當天下午住進了ICU。所幸,小陳被送醫及時,經過一天的治療,小陳在14日下午轉入了普通病房。在經過幾天后續治療,小陳於8月19日出院。
小陳告訴記者,他是今年7月8日入職到江蘇星星冷鏈科技有限公司的,事發時在總五車間擔任操作工。在入院後第二天,公司相關領導曾到院看望,並告訴他先安心治病,企業會處理好後續事務。
醫療費用還沒有着落
企業又送來一紙解聘書
出院後,根據需要休養一段時間的醫囑,小陳向車間負責人提出了請假並得到了批准。此時,小陳想到了住院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都是家人支付的,“我剛剛工作不到兩個月,這筆支出對家庭負擔很大”,於是他讓家人帶着單據,找到了企業相關負責人,請求報銷治療費用總計7600多元。
吳飛(音)是江蘇星星冷鏈科技有限公司負責處理此事的負責人,他回覆小陳家人,企業已為員工購買了相關保險。小陳這樣的情況,需要其自行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被認定為工傷,由社保基金支付醫療費用,企業不再額外支付。
隨後大半個月時間裏,小陳家人開始為工傷認定奔波。小陳姐姐告訴記者,她先後跑了睢寧人社局、睢寧衞健委、徐州市職業病診斷中心等部門。“企業不願意出面為弟弟申請職業病鑑定,繼而進行工傷申報”,陳女士表示,在跑部門期間,企業態度消極,“我們多次交涉之後,他們才提供了相關申報材料,且只同意拍攝資料封面,不同意提供複印件。”
就在小陳家人仍在為申請職業病鑑定繼而申報工傷奔波過程中,9月9日,江蘇星星冷鏈科技有限公司的一紙通知讓小陳家人大吃一驚。該通知書稱,小陳因“故意隱瞞‘腦積液術後,電解質紊亂’病史情況且處於試用期,公司研究決定即日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小陳表示,他是在7月8日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從2020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7日。在7月6日,他通過了公司組織的體檢,“我是做過兩次手術,可是我根本沒有隱瞞,況且我是體檢合格後,才入職簽訂勞動合同,現在怎麼能説解聘就解聘呢?”小陳還認為,他暈倒只是因為在工作期間,車間温度過高導致中暑,根本就不是自己曾經的手術導致的,他認為企業是在“借題發揮”。
江蘇星星冷鏈科技有限公司負責處理此事的吳飛告訴記者,小陳的確是上班期間在廠區暈倒的,事後他們發現小陳曾在6歲、17歲做過兩次腦積水置管術,他們認為小陳在入職時故意隱瞞該病史,違反了公司相關規定,因此決定解除與小陳的勞動合同。至於小陳的醫療費用,應當由他自己提請進行職業病鑑定,根據鑑定結果申報工傷,如果工傷申請得到批覆,則由社保基金支付醫療費用,與企業沒有關係。
律師認為企業無權擅自解聘
工傷申報期費用也應承擔
對於小陳的遭遇,記者採訪了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主任劉茂通。劉茂通認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對處於特殊困難階段或做出特殊貢獻的勞動者,更要給予相應的特殊保護。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或被依法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或拒絕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或其近親屬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至工傷認定申請受理之日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對於用人單位擅自解聘員工的行為,劉茂通認為,企業員工的患病史如不符合相關行業規定的工種,企業是有權中止該員工當前崗位工作。但是企業在入職前未告知、採集員工相關患病史,並通過了員工的正常體檢,不應視作員工故意隱瞞病史,因此,企業也不能擅自解除勞動合同。如確係相關疾病原因無法勝任相關工種,員工有權向企業提出調換工作崗位。
來源 |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馬志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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