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二次審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反食品浪費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這意味着,從29日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不再僅僅是倡導和號召,已經成為生效的法律條文。
反食品浪費法共32條,分別對食品浪費的定義、反食品浪費的原則和要求、政府及部門職責、各類主體責任、激勵和約束措施、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強調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責任務,規範公務用餐、餐飲服務經營者等食品經營者的行為,引導個人和家庭樹立正確消費理念;構建政府領導、部門協作、行業引導、媒體監督、公眾參與的反食品浪費社會共治機制;科學設定法律責任,以剛性的制度約束,嚴格的制度執行,堅決制止浪費行為。
根據反食品浪費法,公務活動需要安排用餐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節儉安排用餐數量、形式,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餐飲服務經營者可以對參與“光盤行動”的消費者給予獎勵;也可以對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收取處理廚餘垃圾的相應費用,收費標準應當明示。
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嚴重食品浪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網絡音視頻服務提供者製作、發佈、傳播宣揚量大多吃、暴飲暴食等浪費食品的節目或者音視頻信息的,由廣播電視、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項立法,聚焦餐飲浪費問題,切口雖小,但意義重大,是豐富立法形式、探索“小快靈”立法的生動實踐,也是順民意之舉,有利於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有利於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於促進綠色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記者:任沁沁、羅沙
編輯: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