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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釋 保障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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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2月14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佈了新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其中通過具體制度設計,依法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充分保障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

辯護權是訴訟權利的核心。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推進刑事辯護、法律幫助全覆蓋。針對指定辯護與委託辯護並存的情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應當賦予被告人選擇權,尊重被告人的選擇。

司法解釋明確,對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訊問錄音錄像,准許辯護律師查閲。律師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帶一名助理參加庭審。律師助理參加庭審的,可以從事輔助工作,但不得發表辯護、代理意見。

同時,為進一步保障質證權,司法解釋重申同案同審的一般原則,要求分案審理應當以有利於保障庭審質量和效率為前提,強調分案審理不得影響當事人質證權等訴訟權利的行使。對於分案起訴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合併審理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訴訟權利、準確定罪量刑的,可以併案審理。

來源:福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