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施以來有哪些熱點難點?“民法天團”組合空降作答

民法典實施以來有哪些熱點難點?“民法天團”組合空降作答

自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結合當下民生熱點和法典實施推進過程中遇到的難點問題,來自華東政法大學的“民法天團”組合日前來到黃浦區,與區法官、律師、公證、司法所等法治社會建設領域代表共70餘人參加研討活動,圍繞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居住權、意定監護和高空拋墜物等“預防性法律制度”積極建言獻策。

解讀“意定監護”:未成年人監護資格主體存在順位

被監護人如果出現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公證機構能否在未經法院宣告程序的情況下,根據醫院的證明或者鑑定報告直接予以認定併為監護人出具《意定監護證書》?父母中一方能否通過意定監護指定配偶之外的親屬,並列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如何平衡和防範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與指定法定監護人之外的人擔任意定監護人之間的輿論及道德風險衝突?

面對“意定監護”這一比較新的監護品類,在法典實際操作中遇到的一連串問題在研討會上得到了一線法官的專業解答。孫維飛教授指出,意定監護是指為自己設定監護人,而不是給他人設定監護人。依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成年的法定監護人嚴格按照順序進行,因此父母一方死亡時另外一方單獨提供撫養。僅父母一方死亡時,不宜適用遺囑指定監護。

李露法官認為,認定被監護人出現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直接影響公民權利的行使,應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由法院進行宣告。對未成年人的具有監護資格的主體存在順位,父母一方不能通過遺囑指定他人代替其作為與在世的另一方並列的監護人。如果老年人簽訂書面意定監護協議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清楚,意定監護即為有效。

聚焦高空拋墜物:民法典增加物業等為責任主體

高空拋墜物,直接威脅到市民“頭頂上的安全”。在研討會上,曹志龍律師首先從立法背景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進行闡釋,該條基於原《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和《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八十六、八十七條,並對高空拋物侵權責任的法律要素進行了調整與續造,重申實際侵權人承擔責任原則,增加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為責任主體,將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作為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擔責的前提,增加公安機關介入調查,以儘可能查明實際侵權人,減少可能加害人的責任,彌補原有立法的漏洞。

曹志龍律師認為,民法典清晰地區分了賠償、補償和追償情形,他認為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源於物業管理合同和一般合理注意義務,實踐中會存在既有意定也有法定的情形;同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也是有條件和前提的,法律不能將責任過多加給物業服務企業,適用於窮盡所有方式方法仍無法確認實際侵權人且物業服務企業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

韓強教授則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所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責任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屬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所規定的補充責任。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來源於法律規定、物業專業服務能力、當時社會技術水平及管理成本,對高空墜物及高空拋物均適用。韓強教授介紹道,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充分考慮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利益和受害人利益平衡問題,是合理分擔社會運行成本的退一步考慮和兜底性考慮,不能要求企業承擔過於沉重的責任。該條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的適用,特別要高度慎重,落實在補充責任的範疇。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金可可教授表示,與會各方通過此次研討進一步凝練了民法典實踐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討論熱烈、成效顯著,針對不同問題形成初步共識和解決方案。本次研討同時也發現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如何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利用現行法律體系提出解決方案,是法律工作者們肩負的重要任務,今後將聚焦相關法律問題,推動法律實踐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得到進一步解決。



  作者:周辰 劉元坤

      圖片:董朝傑 攝

  編輯:王宛藝

責任編輯:張曉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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