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官員互相打擊報復同日落馬

二官員互相打擊報復同日落馬

2019年4月25日,浙江衢州常山縣公檢法系統和監察委同日各有一人落馬。 “清廉衢州”當日發佈的消息稱,常山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王國芳,常山縣監察委員會原委員楊建新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中國裁判文書網於2020年8月19日公佈了楊建新濫用職權案的二審裁定書。裁定書顯示,楊建新濫用職權干擾常山縣公安局對鄭煒涉黑案件的調查,使得王國芳藉此向上級部門舉報楊建新,以阻礙紀委、監委對其的調查。

監察委員

結識“黑老大”

8月19日,麗水中院公佈的楊建新濫用職權案刑事裁定書顯示,楊建新於2019年4月25日被衢州市監察委採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24日經浙江省監察委批准延長留置時間三個月,同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2020年6月3日,龍泉法院一審判處楊建新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龍泉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楊建新通過時任常山縣檢察院副檢察長王偉(已判決)認識了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衢州嘉寶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實際控制人鄭煒(已判決),此後會去鄭煒辦公室喝茶聊天,以及接受鄭煒的宴請。

2017年2月,楊建新從常山縣檢察院轉隸到常山縣監察委員會任委員,自2017年3月起分管第三、第四紀檢監察室,其中第四紀檢監察室負責對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單位的執紀監督審查。2018年2月,常山縣紀委監委收到多封由浙江省紀委、衢州市紀委轉辦的反映時任常山縣公安局副局長王國芳(另案處理)相關問題的信訪件,交由楊建新分管的第四紀檢監察室負責辦理。

2018年3月,浙江省公安廳向衢州市公安局下發了鄭煒涉黑涉惡、王偉充當保護傘的線索,衢州市公安局將該線索交給常山縣公安局辦理,常山縣公安局成立了工作專班,由王國芳負責。

龍泉法院查明,2017年2月,鄭煒用於討債的一輛轎車因涉案被常山縣城關派出所扣押。當年4月中旬的一天,楊建新和王偉到鄭煒辦公室喝茶,鄭煒將該車的證據保全清單拿給楊建新看,稱城關派出所扣押程序不規範,希望楊建新能幫忙要回車輛。

次日,楊建新在諮詢了同事得知扣押手續確有瑕疵後,沒有按程序對派出所工作進行監督,而是直接打電話給時任城關派出所所長方某,稱派出所扣車程序有問題,讓其自查,否則車主投訴後會派人來查。

方某和副所長馬某商量後,認為楊建新是監委直接聯繫公安局的領導不能得罪,就決定將車輛返還。當日下午,方某打電話給楊建新,告知其同意返還車輛,讓楊建新通知車主到派出所辦理手續。楊建新打電話給王偉,讓其將派出所同意返還車輛的事情轉告鄭煒。事後,鄭煒為感謝楊建新幫忙要回車輛,在常山縣一酒樓宴請了楊建新、王偉等人,並在2018年春節前夕送給楊建新煙酒和山茶油等禮物。

2018年4月2日,常山縣紀委、監委第四紀檢監察室幹部因辦理王國芳信訪件的需要,對時任常山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副所長馬某進行談話。其間,楊建新進入談話室,因對馬某關於祝法根被毆打案件的解釋不滿,嚴厲訓斥馬某,説出“潑油漆這麼小的事情把人關了這麼久,把人打到醫院了卻談話兩三個小時就放人”等類似話語,並指責城關派出所是“保護傘”。

2018年4月20日,在對王國芳信訪件進行調查的過程中,為查證王國芳是否包庇符和根打砸法院拍賣的友好大廈裝修的問題,楊建新未經審批,擅自通過微信向鄭煒調取該拍賣物原來的裝修照片,並在微信中向鄭煒建議拍賣物被破壞的監護責任在法院,要把法院拉進來。

公安局副局長

藉機逃避調查

龍泉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建新上述濫用職權行為造成惡劣影響。

馬某在談話結束後,想到鄭煒由於手下在討債中使用潑油漆的手段,被公安機關詢問將近24小時,而楊建新又曾為鄭煒出面干涉過公安機關扣押鄭煒手下的車輛,認為楊建新在為鄭煒説話,將楊建新對其談話的情況向王國芳和刑偵大隊教導員蔣某、城關派出所所長方某等人進行了彙報。

工作專班的公安幹警在得知楊建新對馬某的談話經過後,對自己所從事的掃黑除惡工作產生了顧慮,面對楊建新作為聯繫縣公安局的監委領導所做出的派出所是保護傘的指責,士氣受到了嚴重挫傷,影響到工作的正常開展。

而王國芳聽了馬某的彙報後,為逃避常山縣紀委、監委對自己的調查,利用楊建新詢問馬某時帶有強烈傾向性的談話,和常山縣紀委、監委在調查中詢問了十多位公安幹警的事實,以及偵查中發現的楊建新和王偉、鄭煒關係密切的情況,隱瞞自己的違紀違法事實,向常山縣委領導、衢州市公安局領導反映,將常山縣紀委、監委對其的調查説成是打擊報復,是楊建新在有意阻撓掃黑除惡工作。衢州市公安局認為鄭煒專案在當地受到了干擾阻礙,決定提級辦理。

楊建新向鄭煒違規取證併為其出謀劃策的微信聊天內容被衢州市公安局偵控掌握後,該局領導結合王國芳關於楊建新的彙報情況,更增加了對楊建新利用調查信訪件阻撓常山縣公安局掃黑除惡工作的疑慮。鄭煒案件的辦理情況被上級機關得知後,造成上級機關和領導認為常山縣紀委、監委阻撓當地公安局掃黑除惡工作的惡劣影響。

2018年7月,常山縣主要領導接到衢州市紀委、監委傳達的浙江省紀委關於由衢州市紀委、監委對楊建新、王偉等人涉及鄭煒涉黑案件相關問題進行調查,並由常山縣委對楊建新等人停職,責令其接受組織調查並主動説明情況的指示後,對相關情況進行了解,發現楊建新在調查王國芳信訪件時有偏袒鄭煒的嫌疑,以及楊建新和王國芳之間的紛爭已經在常山縣內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8年11月5日,常山縣委召開書記議事會,會上結合調查情況和衢州市紀委、監委的調查意見,對楊建新做出了組織調整意見,並按程序由縣委常委會決定,免去楊建新縣監委委員職務,調到縣衞生和計劃生育局任主任科員。

2020年6月3日,龍泉法院一審判處楊建新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楊建新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認定

兩人互相打擊報復

楊建新提起上訴後,麗水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

麗水中院審查認為,被告人楊建新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證人鄭煒、王偉的證言相互印證,證實鄭煒找楊建新及楊建新打電話給城關派出所所長方某的目的就是為了幫助鄭煒拿回被扣車輛。城關派出所在扣車手續上雖有瑕疵,但楊建新不去了解公安機關扣車的具體原因、事由,也不通過正常的執紀監督審查程序,而是利用其職務身份,直接打電話給具體執法部門領導施壓,從而幫助鄭煒拿回車輛,並在事後接受宴請和收受財物,屬於濫用職權的行為。

此外,楊建新在監委幹部對馬某因其他事情正常談話過程中,直接介入談話,並以帶有明顯傾向性的語氣指責城關派出所辦理的鄭煒手下人員非法討債案件,在當時無證據證實的情況下指責城關派出所亂來,是保護傘,並以此訓斥馬某。楊建新本人亦供述其當時説話內容很有可能會讓馬某以及公安其他人員認為其是為鄭煒説話、撐腰。

麗水中院認為,楊建新前述濫用職權的行為,讓常山縣公安辦案人員認為楊建新是阻撓公安機關辦理鄭煒涉黑案件,並讓王國芳藉此向上級部門舉報楊建新以阻礙紀委、監委對其的調查,楊建新作為時任常山縣的監察委委員與時任公安局副局長王國芳因個人矛盾,互相利用職權打擊報復,造成上級部門和領導認為鄭煒專案在當地受到干擾、阻止從而提級偵辦,同時對常山縣的掃黑除惡工作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楊建新應當對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7月30日,麗水中院裁定駁回楊建新的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大連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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