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賣馬,這唱的是哪一齣?近日,一則城管拍賣馬匹的公告引發株洲市民關注,5匹沒收的馬成了“拍賣品”,從查扣至今,5匹馬的花銷有10萬元了,城管直言傷腦筋。更傷腦筋的是,2月1日的網拍還流拍了,這個“燙手山芋”終究是沒“送”得出去。
古有“秦瓊賣馬”,今有“城管賣馬”。秦瓊賣馬是出於無奈,城管賣馬也有無奈:一是這5匹馬“吃”的是執法經費,已經“吃”掉10萬元,讓城管頭疼;二是通過網拍賣馬還沒能賣出去,執法經費有被吃空的危險。顯然當地城管部門最初沒想到,罰沒之馬變成了“燙手山芋”。
這一案例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一個是城管當初該不該沒收這些馬兒?當地城管是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沒收5匹馬的,根據條例規定,市區內禁止飼養家畜家禽,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衞生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
也就是説,當初處置違規飼養可以有兩種選擇,當地城管部門為何沒有選擇“責令其限期處理”呢?假如如此處置就不會有養馬、賣馬的煩惱。但從報道來看,當地城管部門此前已經幾次處罰過馬的主人,但其拒不改正自己的違規飼養行為,由此來看沒收馬兒是不得已的選擇。
另一個問題是,這5匹馬為何沒有早日賣掉?去年5月,這5匹馬已被沒收,如果及時依法處置,或許早就賣出去了,不至於花銷10萬元至今賣不出去。從這個角度來説,造成養馬成本高、今天賣馬難,有關方面是否高效率處置需反思。坦率説,這些馬不該成為“燙手山芋”。
有人最近撰文分析了這5匹馬沒有及時賣掉的原因,因為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以及延長期限,佔用了2個月時間;再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行政相對人有6個月的行政訴訟期限。如此算來,2個月+6個月,正好是沒收後8個月飼養時間。
不過,該案例究竟是否經過訴訟程序,卻不得而知。如果沒有涉及訴訟,則不應該飼養這麼長時間。即使涉及上述法律規定的所有程序,也未必會耗時8個月,因為法律規定的都是最長期限,實際未必按最長期限操作。所以,城管沒有早日賣馬,讓人感到費解,也會有疑問。
同時,這一案例也暴露出目前城管執法仍然面臨困境:當初查處時似乎不得不沒收這些馬兒;沒收之後也缺少理想的託養機制和高效的處置機制。假設一下,當地城管沒收的不是5匹馬,而是10匹馬甚至更多家畜家禽,那麼這種執法成本過高,也是一個讓人很難接受的事兒。
當然,造成城管長時間養馬以及賣馬難,還與疫情等客觀因素有關。去年由於疫情防控原因,不少事情受到影響。此次網拍變成流拍也有疫情因素——據説有一些外省市的人有意拍下這些馬兒,但最後因疫情等影響,沒有參與拍賣。疫情對城管來説,在賣馬問題上雪上加霜。
筆者相信這5匹馬最終會賣出去。因為可以重新估價再拍賣,甚至可以通過互聯網平台採取無底價拍賣或者轉為其他處置方式。但這個案例中,城管面臨養馬成本高、賣馬難時的困境,也提醒有關方面繼續完善城管執法方式,提升處置沒收物品的效率,以避免類似現象重演。
作者:老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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