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11月11日和12日,國際法院法官換屆選舉在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同時舉行,中國籍候選人、國際法院現任副院長薛捍勤女士再次當選,成功連任國際法院法官。
薛捍勤法官於2010年6月首次當選國際法院法官,並自2018年2月起擔任國際法院副院長,是國際法院首位女性中國籍法官、首位女性副院長。
除薛捍勤法官外,其他當選法官分別是日本籍候選人巖澤雄司、德國籍候選人格奧爾格·諾爾特、斯洛伐克籍候選人彼得·通卡、烏干達籍候選人朱莉婭·塞布廷德。新當選法官任期9年,自2021年2月6日起算。
中國一貫堅持多邊主義,倡導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始終支持國際法院忠實履職,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弘揚國際公平正義作出貢獻。
國際法院簡介
國際法院坐落在荷蘭海牙和平宮,亦稱“海牙國際法庭”,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1945年,它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擔任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職責。
國際法院的專用審判庭呈長方形,大約能容納100餘人,配備了最先進的同聲傳譯系統,有法語、英語兩種法院官方語言供選擇。15個法官席一字排列在審判台上,其中主持法官即院長的椅背要高於其他法官。書記官長席則與15位法官席平列於審判台的左側拐角處。
法官與機構設置
國際法院由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出15名不同國籍的法官組成,包括正副法院院長各一名。15名法官必須全部來自不同的國家(安理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美國、英國、中國、法國和俄羅斯必須各佔一個名額)。法官應不論國籍,而且應儘量能夠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兩名屬於同一國籍。法官不代表任何國家。他們的任期為9年,每3年更換三分之一。當選的法官應具有在本國擔任最高司法職務的資格或者是公認的國際法權威。院長任期3年。法官與院長均可連選連任,任職期間享有外交特權、外交豁免權和相關便利。法官人選由常設仲裁院的仲裁員組成的國內團體或各國政府專為國際法院選舉而委派的團體提名,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舉產生。法官任期9年,並且可以連任,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的法官。所有決議都必須在出席法官多數同意後才能做出。現任國際法院院長是英國籍法官羅莎琳·希金斯。
國際法院在海牙和平宮誕生的那一天起,到現在半個多世紀裏,先後有4位中國人當選為國際大法官。他們是:徐謨(1946-1956)、顧維鈞(1956-1967)、倪徵(1984-1993)、史久鏞(1993-2011)和薛捍勤(2011至今)。史久鏞先生曾於2003年至2006年擔任國際法院院長,他是首位獲此任職的中國人。薛捍勤女士成為國際法院首位中國籍女法官。
書記官處是國際法院的行政機構,它只對法院負責。它的活動一方面具有司法和外交性質,另一方面也類似於一個國際組織的法律、行政和財政部門,及會議與新聞部門的各項活動。它的工作人員在就職時必須宣誓忠誠審慎。該處設一位書記官長,相當於聯合國的助理秘書長,一位副書記官長。此2人均由法院法官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任期7年。國際法院任用了大約40名長期工作人員。
國際法院的主要機構還有有簡易程序分庭、預算和行政委員會、關係委員會、圖書館委員會、修訂國際法院規約委員會和國際海洋法庭等。
管轄及審理
《國際法院規約》規定國際法院依據國際法對國家提交的法律性爭端作出裁決。國際法律爭端是“法律或事實問題的分歧、爭論、法律意見或利害的衝突”。此外,國際組織雖然不能成為任何訴訟程序的當事方,但可以利用諮詢程序,請求法院就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國際法院採取自願強制管轄原則,即任一主權國家,除非以某種方式表示同意,否則不得被迫成為法院訴訟的當事方。表示同意管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1、特別協定,即當事雙方同意將已存在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從而承認法院對該特定案件有管轄權。2、條約和公約,即現行條約或公約中有關管轄條款授予法院有管轄權。3、接受法院強制管轄的聲明。
國際法院的訴訟程序分為書面階段和口述階段。實際適用有伸縮性,當事方可以選擇着重於書面程序,反之也可。書面階段是向法院提交書狀,詳細説明事由和各當事方援引的法律,並對他方已提出的書狀進行答辯。書狀全部提出後,案件審理進入口述階段。口述開始前與書面階段平均有3個月的間隔。口述開始的日期由法院考慮其他事務所需時間後決定。開庭時允許公眾旁聽,只要持護照或有效身份證件即可,除非當事方要求程序不公開。當事方在法院進行口頭陳述的順序是先原告後被告,以特別協定提交的案件不區分原、被告,由法院與當事各方代理人協商後排定。口述程序一般為時兩週或三週。而時間最長的案件曾共計開庭102次。
《規約》規定國際法院收集證據時,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當事各方口述結束後,律師答覆法院或個別法官提出的問題或對先前的答覆進行補充,然後各方代理人宣讀本國的最後辯詞,並向書記官長呈交簽署的辯詞全文。最後一次公開開庭結束時,院長要求各代理人準備隨傳隨到。以上是法院開庭的正常程序。此外還有因當事一方提出管轄異議、不到庭、需要採取緊急措施或不同訴訟程序的當事各方在同一問題上對同一被告提出的論點和辯詞相同等而適用的特別程序。其中當事一方不到庭,不影響開庭審理。
判決
國際法院的結案方式有三種,即當事國間和解,撤訴,判決。其中最常見的結案方式是判決。國際法院製作判決書前的審議階段,程序非常複雜,一般需要3至6個月。先是法官交換意見,擬寫書面説明及開會審議;然後從多數意見的法官中選出兩位與院長組成起草委員會,草擬判決書英、法文初稿;接着要對初稿進行初讀和二讀並進行修正;二讀完畢後,就判決書進行最後表決。法官按資歷逆順序口頭表示“贊成”或“反對”。判決書的每一項裁定都要由出席法官的絕對多數通過。判決書要公開宣告。
一般來説,接受國際法院管轄的國家願意遵守判決。無論該國是否為聯合國會員國,若當事一方不履行法院判決義務,另一方可將這個問題提交聯合國安理會。安理會有權建議或決定採取相應的辦法。
來源:人民日報客户端、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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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大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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