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通資本對投標設門檻 非本地企業無法參與惹質疑

日前,青島華通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華通資本”)以公開招標的方式採購該司的中介機構備選庫,不過其中的一項特殊要求卻遭到社會質疑。“他們的資格要求,首先是投標人須在青島地區註冊或在青島地區有合法分支機構。”一家外地機構的負責人程先生認為,此舉將外地企業排斥在外,與青島擴大雙招雙引的精神相悖。對此,青島華通資本方面告訴信網(0532-80889431),要求投標機構必須在青島註冊或設立有分支機構的原因,首先是項目的實際需求,其次是行業慣例。

華通資本對投標設門檻 非本地企業無法參與惹質疑

(來源:網絡截圖)

要求投標人須在青島註冊或設分支機構遭質疑

近日,程先生向信網反映,華通資本公開進行招標的中介機構備選庫項目的要求“略顯苛刻”,“要求必須在青島註冊或設立有分支,這對我們這些外地的機構不太友好。”

信網查詢瞭解到,近日,青島市招標中心受青島華通資本委託,發佈了該司中介機構備選庫項目的公開招標公告。

從該公告中信網發現,華通資本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首先為:投標人須在青島地區內註冊或設在青島地區的合法分支機構(註冊地不在青島地區的,必須以青島地區合法分支機構參與投標),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除第一包項目諮詢機構要求連續正常運營三年及以上以外,其餘各包均要求依法設立並連續正常運營不少於五年。

程先生稱招標法第六條中有明確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標活動。並且,招標法第十八條也有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信網還注意到,在青島市2020年6月12日發佈的《青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中,也有類似規定。該條例第七條規定,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

華通資本:該項目本身並非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那麼華通資本設立該條件要求,是否涉嫌違反相關法規,或者與青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精神相違背?為了解該項目招標的具體情況,信網採訪到了青島華通資本。

“之所以設立這樣一個條件,是因為中介機構庫是個使用頻繁的事情,外地的機構如果在本地沒有分支機構,會十分不方便,成本也會很高。這是項目的實際需要,很多公司也都是這樣做的。”青島華通資本方面告訴信網,該項目中,他們並不排斥青島地區以外的機構,相反非常歡迎他們前來投標,“但出於項目的實際需要,投標人應當在青島有合規的主體,比如在青島設立有分支機構。”

那麼,“投標人須在青島地區內註冊或設在青島地區的合法分支機構”是否涉嫌違反招標法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限制”的規定?青島華通資本方面表示,華通資本該招投標活動並不是招投標法中規定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此次項目招的是庫,並不涉及資金。“我們也沒有限制外地機構,但是他們投標入庫的前提是在青島設立分支機構,這是建立中介庫的實際需要。”

同時,該負責人還表示,設立這樣一個條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夠促進一些外地的優質機構在青島市設立分支機構,而這與青島市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文件精神並不背離。

招標項目本身並不涉及資金但會帶來合作項目

信網為此聯繫到了青島市招標中心,負責該項目的工作人員表示,該項目確實並非一個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甚至説,這個項目原本是可以不通過招標就能實現的,作為一個非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關於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要求,在這個項目上是不適用的。”

該工作人員説,因為並非是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所以招投標法或者類似法規條例中的相關規定,針對該項目並不適用,該項目“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説法便也無從談起。

但是,對該項目較為熟悉的知情人士則向信網透露了另外一個信息。該項目為一箇中介機構備選庫,本身確實並不涉及到資金,但是,進入該中介庫後,後期帶來的合作項目所涉及的資金卻並不少,“中介機構備選庫的意思就是,他們先建立一個備選庫,進入這個庫之後,有相關業務,他們會從中選定合作機構。而這些合作涉及的資金是很高的,據我瞭解,僅審計方面,就涉及有幾千萬的合作資金。”

行業律師認為備選庫的設立存在一定不公平性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律師在接受信網採訪時表示,因為備選庫本身並不涉及資金,所以該招投標活動並非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過,進入該備選庫後,會產生涉及資金的合作項目,所以該備選庫本身的設立目的或者就存在一定的“排除性”。

“沒有在這個備選庫中,就沒有承接華通資本的相關項目的可能。這也是許多機構想要入圍該備選庫的原因。”該律師表示,該備選庫的設立,一定程度上把一些面向所有機構的項目,都轉化為了面向備選庫內的機構。

同時該律師還提到,該備選庫的設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規避進行公開招標程序的手段,“設立備選庫,是存在能夠把一些原應招標的項目,轉為與備選庫機構直接合作的可能性的。”該律師認為,該備選庫項目的招投標活動本身可能並不存在違規的行為,但是在未來,由該備選庫產生的一系列合作,其實已經直接排除掉了不在庫中的機構,而這對於庫外的機構,明顯是不公平的。

那麼,該備選庫的設立,是否存在能把一些原應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轉為與備選庫機構直接合作的可能性的?針對該問題,信網也再次聯繫到了華通資本,對方答覆稱:如是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我們會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公開招標。

信網記者 張孝鵬

[來源:信網編輯: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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