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襲警罪”獨立成罪。4月25日,臨安法院以襲警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十五日,這是臨安首例以襲警罪判處的案件。
案情回顧
4月18日,執勤民警根據要求在臨安區河橋鎮某村設立臨時卡點,禁止車輛通過卡點進入交通管制區域。被告人張某某推行電動自行車強行衝卡,民警對其進行阻攔勸説,在這期間張某某多次出言辱罵。正在氣頭上的張某某隨後坐上已發動的電動車,執勤輔警趙某認為他有駕駛電動車再次闖卡的可能,於是伸手試圖拔下車鑰匙。張某某見狀突然低頭口咬趙某右手小臂,導致其受傷。
張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臨安法院依法當庭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十五日。
法官説法
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肩負着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維持司法秩序、執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職責。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事關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和諧穩定。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正式將“襲警罪”入刑。對於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手段,嚴重危機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藍媒聯盟·臨安融媒體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