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16歲禁止直播營銷 是多重法律要求
經濟參考報
13日,國家網信辦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提出,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十六週歲;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請成為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的,應當經監護人同意。
相關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國內直播電商市場規模已經達到4338億元;而今年直播電商整體規模預計將突破萬億。與此同時也需看到的是,直播電商購物也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人氣造假、評論造假、誇大宣傳、極限用詞、誘導交易、虛假交易、規避安全監管的私下交易行為等。這其中尤需指出的是,不滿十六週歲參與直播帶貨,或者説直播帶貨低齡化現象近些年也非常突出,其危害和影響同樣不可小覷。
不管是主播們網絡直播是為自己賣貨,還是受僱於其他機構為他人帶貨,其行為毫無疑問都是一個典型的勞動行為和廣告發布行為。根據我國勞動法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用工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週歲的勞動者。廣告法則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此外,讓未成年人過早從事勞動,也與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相關規定不相匹配。
此外,我國民法規定,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是沒有或不完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相關違法違規等造成的損失,不承擔或不完全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讓未滿16週歲的兒童做直播帶貨,由於其心智還未完全成熟,其所作出的直播帶貨引導等就未必靠譜,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讓消費者、平台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反過來講,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禁止未滿16週歲的年輕人從事直播、帶貨等,不但是對民法、廣告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呼應,也是對未成年人、相關直播平台、廣大消費者權益的保障的加厚,進而也是對疫情之下我國發力引導消費促發展後勁的整體呵護與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