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新規來了:“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不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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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新規來了:“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不靈了!
《法在身邊》欄目第一百四十二期

涉正當防衞案件近年來受到社會廣泛關注,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正當防衞、防衞過當的認定標準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

正當防衞新規來了:“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不靈了!
矯正“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

意見明確,對於符合正當防衞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啓波表示,實踐中,“人死為大”的觀念在社會上仍然根深蒂固。電梯勸阻吸煙猝死、私自爬樹摘楊梅墜亡等事件之所以會成為訴訟案件,明顯是受到這一觀念的影響;有的涉正當防衞案件在處理時之所以出現偏差甚至嚴重失當,也與此有關。這種不問是非、不分對錯一味強調“人死為大”的觀念顯然與法治原則不相符。

正當防衞新規來了:“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不靈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姜啓波

不能對防衞人過於嚴苛

“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姜啓波表示,要把防衞人當普通人,不能強人所難。

不能對防衞人過於嚴苛,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做“事後諸葛亮”。要充分考慮防衞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衞人。

“鬆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

姜啓波表示,針對當前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衞的適用“畏手畏腳”的現狀,為正當防衞適當“鬆綁”、鼓勵見義勇為、依法保護公民的正當防衞權利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必須注意和強調,“鬆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要切實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把防衞過當認定為正當防衞,甚至把不具有防衞因素的故意犯罪認定為正當防衞或者防衞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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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正當防衞?哪些是防衞過當?《指導意見》提出了十方面規則,也可以稱為“十個準確”。

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起因條件

正當防衞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衞。

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時間條件

正當防衞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衞人在防衞時所處情境。

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對象條件

正當防衞是“正對不正”,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不能狹隘地將不法侵害人理解為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現場的組織者、教唆者等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

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意圖條件

正當防衞必須具有正當的防衞意圖。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衞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準確界分防衞行為與相互鬥毆

實踐中,個別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現象,只要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後果的就各自按犯罪處理,模糊了“正”與“不正”之間的界限,應加以糾正。要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衞還是相互鬥毆。

準確界分濫用防衞權與正當防衞

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準確把握防衞過當的認定條件

認定防衞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衞人防衞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

準確把握防衞過當的刑罰裁量

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衞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

準確把握特殊防衞的認定條件

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衞。實施特殊防衞,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準確把握一般防衞與特殊防衞的關係

對於不符合特殊防衞起因條件的防衞行為,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法發〔2020〕31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印發《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

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20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的指導意見

為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衞制度,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衞權利,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刑事司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1.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辦案。正當防衞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衞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衞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衞“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2.立足具體案情,依法準確認定。要立足防衞人防衞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衞的時間、限度等條件。要充分考慮防衞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衞人。

3.堅持法理情統一,維護公平正義。認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衞、是否防衞過當以及對防衞過當裁量刑罰時,要注重查明前因後果,分清是非曲直,確保案件處理於法有據、於理應當、於情相容,符合人民羣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4.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於以防衞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衞或者防衞過當。對於雖具有防衞性質,但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依法認定為防衞過當。

二、正當防衞的具體適用

5.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起因條件。正當防衞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衞。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衞。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衞。

6.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時間條件。正當防衞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於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在財產犯罪中,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財物,但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對於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衞人在防衞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衞人。對於防衞人因為恐慌、緊張等心理,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產生錯誤認識的,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7.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衞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對於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衞,也可以針對在現場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衞。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8.準確把握正當防衞的意圖條件。正當防衞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衞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9.準確界分防衞行為與相互鬥毆。防衞行為與相互鬥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蔘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衞行為。

雙方因瑣事發生衝突,衝突結束後,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衞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衞準備,就影響對其防衞意圖的認定。

10.防止將濫用防衞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衞行為。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衞行為。

三、防衞過當的具體適用

11.準確把握防衞過當的認定條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防衞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12.準確認定“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衞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衞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衞人防衞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衞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通過綜合考量,對於防衞行為與不法侵害相差懸殊、明顯過激的,應當認定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13.準確認定“造成重大損害”。“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防衞行為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不應認定為防衞過當。

14.準確把握防衞過當的刑罰裁量。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要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衞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對於因侵害人實施嚴重貶損他人人格尊嚴、嚴重違反倫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長期實施不法侵害所引發的防衞過當行為,在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以確保案件處理既經得起法律檢驗,又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觀念。

四、特殊防衞的具體適用

15.準確理解和把握“行兇”。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行兇”:(1)使用致命性兇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兇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兇器,但是根據不法侵害的人數、打擊部位和力度等情況,確已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雖然尚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可以認定為“行兇”。

16.準確理解和把握“殺人、搶劫、強姦、綁架”。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殺人、搶劫、強姦、綁架”,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衞。有關行為沒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適用一般防衞的法律規定。

17.準確理解和把握“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應當是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行為相當,並具有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緊迫危險和現實可能的暴力犯罪。

18.準確把握一般防衞與特殊防衞的關係。對於不符合特殊防衞起因條件的防衞行為,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五、工作要求

19.做好偵查取證工作。公安機關在辦理涉正當防衞案件時,要依法及時、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各類證據,為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奠定事實根基。取證工作要及時,對沖突現場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的,應當第一時間調取;對沖突過程的目擊證人,要第一時間詢問。取證工作要全面,對證明案件事實有價值的各類證據都應當依法及時收集,特別是涉及判斷是否屬於防衞行為、是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以及有關案件前因後果等的證據。

20.依法公正處理案件。要全面審查事實證據,認真聽取各方意見,高度重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正當防衞或者防衞過當的辯解、辯護意見,並及時核查,以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要及時披露辦案進展等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對於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衞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時作出不予立案、撤銷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訴的決定或者被告人無罪的判決。對於防衞過當案件,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不法侵害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追訴。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的涉正當防衞案件,社會影響較大或者案情複雜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社會影響重大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

21.強化釋法析理工作。要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和社會關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準確、細緻地闡明案件處理的依據和理由,強化法律文書的釋法析理,有效回應當事人和社會關切,使辦案成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開課,達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要盡最大可能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2.做好法治宣傳工作。要認真貫徹“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做好以案説法工作,使正當防衞案件的處理成為全民普法和宣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過程。要加大涉正當防衞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發佈力度,旗幟鮮明保護正當防衞者和見義勇為人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同時引導社會公眾依法、理性、和平解決瑣事糾紛,消除社會戾氣,增進社會和諧。

涉正當防衞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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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源:梅州普法

編 輯:李秀霞

編 審:羅林坤

審 核:朱海茶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629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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