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維權更有司法保障

《意見》的發佈無疑給創業板投資者維權提供了更多司法保障,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大亮點上:

第一個亮點,在打擊證券刑事犯罪方面,《意見》要求依法從嚴懲處在創業板申請發行、註冊等各環節滋生的各類欺詐和腐敗犯罪,依法從嚴懲處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證券市場、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金融犯罪分子;這涵蓋了發行審核註冊、二級市場交易、上市公司運作等諸多環節的違法犯罪行為。

為強化證券犯罪打擊力度,《意見》提出全力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修改工作。事實上,今年7月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擬加重對證券犯罪行為的處罰等。比如,修正案擬將欺詐發行股票罪的刑期上限由現行的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增加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組織公司造假的刑事責任。事在人為,發行人造假行為,或許很多其實都是由於控股股東等指使,通過穿透式追究“指使者”的刑事責任,可以打中蛇的七寸,有效遏制欺詐發行等行為。

第二個亮點,在追究民事責任方面,《意見》強調,嚴格落實《證券法》確立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違法違規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賠償款和繳納罰款、罰金、違法所得時,其財產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筆者認為,這方面可能涉及訴訟程序優化、刑事與民事訴訟協調等實操性問題,需要各方儘快解決。

投資者向法院提起民事索賠訴訟,需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需要提交訴訟證據,而行政部門對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等,正是被告違法違規的最好證據。在司法實務中,行政處罰、刑事罰金等可能在民事訴訟之前已經做出或落實。

要解決這個難題,有兩種思路,一是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以及法院判決被告刑事罰金,兩個都先不事實執行,待法院對民事訴訟做出裁判後,被告財產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餘錢再承擔行政處罰、刑事罰金等責任。二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執行行政處罰、刑事罰金,但並不先上交國庫,而是作為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的備用金,賠償完了之後有富餘再上交國庫,為此需對《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系統完善。

第三個亮點,《意見》明確“依法落實證券交易所正當自律監管行為民事責任豁免原則”。在投資者起訴納斯達克交易所的相關案例中,美國地區法院強調,必須根據自律組織行為的類型、目的和性質來判斷其能否獲得豁免,當且只當該自律組織依其自律職能而做出的行為才能獲得絕對的豁免。此次《意見》規定基本向成熟市場看齊,這是為了維護證交所及其工作人員獨立的專業判斷;顯然,若交易所不是行使公益監管職能,而是私人商業行為(證交所公司化改造後),就不具有豁免權。

去年最高法院發佈科創板司法保障意見,本《意見》規定了“互相適用”原則,即本《意見》未規定的,法院參照適用科創板司法保障意見,同樣,本《意見》規定的相關舉措對主板、中小板、科創板等也同樣適用。可以預見,未來投資者維權將有更好的司法保障,違法違規者也將受到應有懲罰。

□熊錦秋(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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