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嚴重超載,湖南一公交車司機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但當事司機事後“喊冤”,他在出獄後發現,自己所駕駛的公交車可能被以普通客運車的標準來判定超載。隨後他以“適用法律條文錯誤”和“客運車輛認定錯誤”,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但法院仍認定其駕駛的汽車是“大型普通客車”,並提出線路並不在城市之內,維持原判並駁回再審申請。
這起特殊的案件,爭論的焦點在於司機駕駛的,究竟算是“公交車”還是“客運車”。據瞭解,當事人是和常寧市公共交通運輸有限公司簽訂“城市公交車合作經營合同”,以合作經營的形式承包了常寧市6號公交線路。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潛質保險單等材料一應俱全,均可證實其所營運的車輛為城市公交車輛。因此有人以為,法院認定其駕駛的汽車是“大型普通客車”的標準是什麼,值得商榷。
退一步來説,即使對車輛的認定是符合標準的,但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後,按正常流程為車輛辦理了城市公交的所有手續,事後卻説其車輛不符條件,這是否也有些不合情理呢?而且,若出現了準駕車型不符的情況,那麼在簽訂合同時是否有特殊説明?如果存在合同審核紕漏的責任,結果只讓司機一人承擔,這顯然也是不合理的。
有專家認為,作為一例特殊的“公交司機”被判超載的案件,法院應該持審慎的態度進行判決。不妨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對本案疑點作出更詳細的解釋説明。打消疑惑之餘,這對合作經營形式的公交車也能起到一定的規範指導作用,避免出現誤觸法律的情況。
(陳文傑)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