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姚箬君
一人欠下債務,第三人能否代其償還?代為償還是否需要“債主”的同意?四川瀛領禾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丹蕾解答:從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之日起,第三人清償是權利。
“《民法典》賦予對履行的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向債權人代為履行的權利。第三人就債務履行具有合法利益,請求代為履行的,債權人無權拒絕。”張丹蕾説。
對履行的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通説認為是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同一不動產的後順位抵押權人等,但《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並未如此限定。
第三人符合“對履行的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條件,就有權向債權人代償債務。第三人代為履行後,根據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因代為履行獲得了原債權人的地位,可以行使原債權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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