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麼看待“書價貴”的評價
【新聞隨筆】
出版物價格涉及出版業的經濟核心,而人們對出版物價格的接受程度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文化所處的地位。抱怨書價貴和唱衰出版業的聲音混雜在一起,數字化、網絡化、集成化的轉型又勾起無數期待,複雜的社會情緒背後潛藏着一個備受關注的命題:我們的出版業還好嗎?未來將向何處去?
當下,比較迫切的或是儘快規範出版物的定價方式。出版物價格體系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對處於轉型期的中國出版業來説,堅持轉售價格維持制度仍有必要,可較大程度降低出版流通環節的投機行為,進而改變定價混亂的局面。所謂轉售價格維持制度,即固定價格制度,指圖書在銷售過程中,出版社將圖書的定價標註於版權頁,圖書零售商以版權頁的定價出售圖書,或者是以定價為標準、不低於一定折扣範圍的價格出售圖書。
關於圖書定價,也有相關人士認為在中國的出版領域應採用出版物自由定價制度,廢棄轉售價格維持制度,主要原因之一是後者違背了市場自由競爭規則。目前關於圖書轉售價格維持行為是否應該禁止,反壟斷法並未作出特別規定,甚至是否適用都懸而未決。
不過,一個必須要承認的事實是,中國出版領域的轉售價格維持制度遭到極大衝擊與挑戰,甚至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説,固定價格(限價)體系業已成為一種名義上的固定價格體系,對其進行全方位的細化、完善刻不容緩。如果用自由定價、自由銷售體系取而代之,在市場環境未得到顯著完善的情況下,非但無法扭轉圖書定價混亂的狀況,還將帶來更嚴重的資源尋租與浪費等問題。
我國立法機構和相關監管部門應儘快完善出版物價格管理辦法,完善相關約束機制,強化對出版市場行為的規範和引導。與此同時,應在必要的價格規制基礎上,保障出版機構的定價自主權,以使出版物價格體系具備必要的彈性。政府和行業協會可加強協作,從不同類別出版物在受眾指向、價格彈性等方面的特性出發,建立健全出版物價格的分類規制體系,規範出版市場秩序。
目前中國的出版物價格體系實質上是一種雙軌制體系,即一般圖書屬於市場定價體系,而教材教輔屬於政府調控、計劃指導範疇。中國出版業應實行更加細化的出版物價格分類規制體系,對於公共產品屬性較強的出版物加強價格規制,對一般出版物可逐步建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對壟斷性出版物加強價格規制,如實施中小學教材限價政策,此外還要逐步完善適用於其他出版物的價格制定指導意見。對實體書店和網絡書店可考慮施行兩種不同的價格體系,從税率等方面規範網絡書店的利潤空間,限制降價時間、範圍和大幅降價行為,以維護出版界的良性生態,保障實體書店的生存空間。
改善出版業的市場環境,還有賴於政府加強對盜版等違法行為的懲治。盜版問題不僅影響着傳統出版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也制約着數字出版行業的成熟完善與持久繁榮。目前中國的數字出版行業已形成較為可觀的產值規模,但還存在一些“軟肋”,如技術標準、版權保護等問題。其中,由於數字出版的整個運作流程具有數字化的特點,其內容產品易於複製與傳播,版權保護難度也因此較大,盜版問題更為突出。加大出版物的版權保護力度,健全內容管理機制,是未來出版產業發展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以規制經濟學的觀點來看,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版產業的運行秩序不能只依賴“理性經濟人”的素質和覺悟,建立和完善更為完善和剛性的規則體系也非常必要。迄今為止,中國尚無專門的出版法,出版法律調控體系仍有完善空間。筆者認為,我國或可考慮在《出版管理條例》基礎上,研究制定出版產業促進法等專門法,進一步規範行業關係,促進出版業發展。
出版業自身也應主動參與數字化轉型、積極應對媒介融合。知識服務目前被作為一個可行的探索方向,一些出版機構為此制定長期戰略,探索知識服務的新方法、新路徑。疫情下,出版業介入知識服務、網絡教育等領域迎來重要機遇。據瞭解,不少出版機構參與或主導了慕課等知識平台的開發運營,在圖書價格戰的“紅海”之外,此類產業發展的“藍海”有待被進一步發現和開掘。
(作者:吳 贇,系浙江大學傳播研究所副所長)
《光明日報》( 2021年04月30日 02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