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城回覆問詢函:已採取措施補充流程 後續將及時履行披露

  樂居財經訊 王帥 5月29日早間,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佈關於收到深交所函件及對相關事項説明的公告。

  針對“合併報表範圍外或持股比例不超過50%的房地產項目公司提供財務資助”的事項,陽光城回覆表示,是指以下兩種情形:情形 1、按照股權比例對聯營/合營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股東投入;情形 2、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公司按照股權比例對並表項目公司富餘資金進行調撥,合作方作為股東亦按股權比例享受富餘資金調撥權。以上情形雖在會計上記入其他應收款,但本質上是公司為進行房地產開發主營業務、享有項目股東權益而進行的權益性投入,在風險承擔機制上為同股同權,並非為賺取固定收益而對外提供資金。上述資金流轉也是房地產行業的經營慣例及通用合作方式,為房地產行業的普遍現象。

  針對“公司提供股東投入及調撥富餘資金的原因及合理性”,陽光城回覆表示,公司按照股權比例對聯營/合營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股東投入,以及與合作方對並表開發項目富餘資金進行同比例調撥,是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正常產生的經營行為,是公司擴大規模、加強經營的必要方式,有利於公司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及擴大經營規模,本質上有別於為賺取固定收益為目的的財務資助。

  針對“公司審議程序及披露義務的具體執行情況”,陽光城回覆表示,此前,從業務實質來看,公司認為對聯營/合營項目按股權比例提供股東投入,以及與合作方對並表項目同比例調撥富餘資金,均為公司房地產開發主營業務經營行為,實質與項目權益掛鈎,並不是為獲取固定收益的資金拆借,也非不公允佔用上市公司經營資金,因此公司認為,該等資金流轉,不屬於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對財務資助的定義範圍,故未將以上交易行為認定為是財務資助,僅當作項目投入在半年度報告及經審計的年度報告中披露,附註中亦披露了其他應收款的主要明細,而未按財務資助要求履行審議程序。

  針對函件提出的關於該等事項審議程序及披露義務問題,陽光城已採取措施補充相關合規流程,公司後續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集團內建立有效的財務資助資金調撥審批機制,及時獲取項目股東投入及富餘資金調撥計劃,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對聯營/合營項目的權益投入及富餘資金調撥的審議程序及披露義務,充分保障公司運營的合法合規。

文章來源:樂居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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