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證監會近日公佈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潘日忠通過控制71個證券賬户操縱4只股票,被沒收違法所得共計2.23億元,並處以相同金額罰款,共計罰沒4.46億元。
據決定書顯示,當事人潘日忠1970年出生,居住於山東省萊陽市。
經查明,為實施操縱行為,潘日忠自行借入部分證券賬户,並通過配資中介董某、王某明配資借入部分證券賬户,共控制並使用“戴某芳”等71個證券賬户。
其中,操縱“天鐵股份”使用31個賬户,操縱“嘉澳環保”使用32個賬户,操縱“鼎捷軟件”使用42個賬户,操縱“瑞普生物”使用49個賬户。
潘日忠採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户之間進行交易”等多種手段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其中包括:
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日,控制使用31個賬户,操縱“天鐵股份”盈利37450465.10元;
2019年1月14日至2月15日,控制使用32個賬户,操縱“嘉澳環保”盈利33644259.05元;
2019年3月14日至4月15日,控制使用42個賬户,操縱“鼎捷軟件”盈利132804051.90元;
2019年4月1日至5月22日,控制使用49個賬户,操縱“瑞普生物”盈利19374218.77元。
在聽證過程中,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請求減輕處罰,只罰沒違法所得。
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具體理由包括:
潘日忠不具有操縱證券市場的故意。
潘日忠文化程度不高,對證券交易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不瞭解,對涉案股票的交易方式不清楚。
潘日忠系初犯且事發後積極配合調查,依法應減輕處罰。
潘日忠通過此次行為,切實受到了教育,願意努力籌資退還獲利。請求對其減輕處罰。
事先告知書所擬定的處罰金額過高,將嚴重影響潘日忠的生活以及公司、投資項目的運營等。
經複核,證監會認為,當事人具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意圖。當事人作為市場主體,知法、守法是基本要求;實施了違法行為的,不能因其不懂法、不知法而免責。
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對法律法規不瞭解、對交易行為性質不清楚,不構成免責理由。證監會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證監會決定,對潘日忠沒收違法所得共計223,272,994.82元,並處以223,272,994.82元罰款。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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