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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協發文細化GP名稱和經營範圍整改方式!專家:提出堵洞方案

由 鍾離綺琴 發佈於 財經

2021年1月26日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了《關於適用中國證監會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不同情形下的名稱、經營範圍整改問題。

同時,明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備案的私募基金。對於未備案的私募基金,應當自《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期內暫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備案。

明確不同情形下的名稱、經營範圍整改問題。

專家:針對可能存在的以“買賣牌照”方式鑽新規漏洞的行為提出了“堵洞”方案

2021年1月26日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了《關於適用中國證監會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不同情形下的名稱、經營範圍整改問題。

在年初的1月8日,私募監管新規正式實施。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明確基金業協會依法開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加強自律管理與風險監測。對違反本規定的,基金業協會可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規定》中提到,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名稱中標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字樣,並在經營範圍中標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等體現受託管理私募基金特點的字樣。

對於之前2萬多家名稱及經營範圍中包含“投資管理”“資產管理”“基金管理”等字樣的私募管理人,仍然可以保持原樣,不用再做變更;後續新設私募管理人時,則需按照上述新規定執行。

而本次中基協發佈的《通知》,明確了三種情形下,GP(普通合夥人)的名稱和經營範圍應當符合《規定》第三條的要求:自2021年1月8日起首次提交管理人登記申請的機構;已登記的管理人於2021年1月8日後發生實際控制人變更的;2019年9月1日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已反饋意見且未提交的申請機構,再次提交申請時,視同新申請機構。

對此,中國母基金聯盟秘書長、水木資本董事長唐勁草對記者表示,此條規定可以看出中基協的工作十分嚴謹,實控人發生變更的也要遵守要求,協會針對實務中可能存在的以“買賣牌照”方式鑽新規漏洞的行為,提出了“堵洞”方案。

與此同時,對於私募經營範圍,1月19日,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此予以規定。“從事以下(包括但不限於)各種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服務(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及相關附屬的不涉及許可審批的活動,均使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服務(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的規範表述登記經營範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服務;私募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服務”。

明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備案的私募基金

分析:便於投資者辨別區分“偽私募、類私募、亂私募”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中基協發佈的《通知》中,明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備案的私募基金。

對於未備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即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內暫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備案。”

數據顯示,私募基金行業總規模已突破15萬億元。母基金研究中心表示,在嚴控金融風險的總要求下,監管機構正在通過重申和細化私募基金監管的底線要求,讓私募行業真正迴歸“私募”和“投資”的本源。?近年,我國非法私募依然猖獗,當前私募基金領域最大的“毒瘤”主要是假私募之名行詐騙之實的犯罪活動風險,形勢非常嚴峻。這些非法集資的“偽私募”,騙取登記備案,披上了“私募基金”的皮,背地裏卻幹着違法犯罪的事,通過虛構標的、設立資金池、期限錯配等手段,挪用、轉移基金財產,隱瞞資金真實去向,自融自擔、龐氏騙局,欺騙監管機構,逃避監管,混淆“私募基金”和“非法集資”的界限,讓私募基金“背了鍋”,敗壞了行業形象,引起了社會公眾對私募基金的誤解和偏見。

母基金研究中心表示,此前,易會滿主席也撰文指出,要切實解決“偽私募、類私募、亂私募”突出問題,促進行業規範健康發展。?而今,對私募基金的名稱與經營範圍做規範,對未備案的私募基金進行整改,便於投資者辨別區分“偽私募、類私募、亂私募”,有利於行業“正本清源”,對於優化私募基金行業生態也具有積極意義。

唐勁草對記者表示,行業現實中普遍存在的一種違規現象是不登記、不備案。而要求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是基金法明確規定的法定行為。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作為法定自律組織,從事具體的登記備案管理,是經過法定授權的。?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張姝欣 編輯 趙澤 校對 李世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