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人身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兩度公開徵求意見後,7月19日,銀保監會就《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管理辦法》對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保險銷售後行為管理等多個板塊進行了擬定,提出了產品與銷售人員分級、禁止炒作停售、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等一系列要求。銀保監會表示,《管理辦法》完善了保險銷售行為監管框架的基礎環節,後續還將陸續出台分領域實施細則,全方位、系統化規範保險銷售行為。
售前進行產品、人員分級,對炒停“劃紅線”
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保險銷售行為,統一保險銷售行為監管要求,銀保監會起草了《管理辦法》並於7月19日起徵求意見。
《管理辦法》對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保險銷售後行為管理等多個板塊進行了擬定,適用範圍包括保險公司為訂立保險合同所開展的銷售行為,保險中介機構、保險銷售人員受保險公司委託或者與保險公司合作為訂立保險合同所開展的銷售行為。
在保險銷售前行為方面,《管理辦法》主要規定了保險銷售資質條件、產品分級、銷售人員分級、保險產品信息披露、保險營銷宣傳行為等。
實際上,自2021年11月銀保監會擬定《人身保險銷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產品、銷售人員分級後,業內的討論聲不絕於耳。
7月19日,北京商報記者從業內獲悉,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已研究送審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能力資質分級體系建設規劃》,提出以綜合考察評價銷售人員從業年限、學歷狀況、誠信記錄、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等情況為基礎,對入職上崗後的銷售人員進行銷售能力資質分級,並遵循高能力銷售人員多授權、低能力銷售人員少授權的基本原則,確立按照保險產品複雜程度制定銷售授權管理規則。
而此次的《管理辦法》又一次提及了產品分級和銷售人員分級,提出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根據產品的結構複雜程度、保費負擔水平以及保單利益的風險高低等標準,對本機構的保險產品進行分級。並依據專業知識、銷售能力等對所屬保險銷售人員進行分級,並與保險公司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相銜接,區分銷售能力資質實行差別授權。可見,保險產品、銷售人員分級已經是箭在弦上了。
北京商報記者瞭解到,在傳統個險營銷隊伍持續減員的背景下,不少保險公司在積極組建、培養高質量的代理人隊伍,業內人士表示,在代理人大面積離隊的情況下,行業將逐漸改變原有的“一刀切”代理人管理模式,對不同水平代理人進行差異化管理。
炒停售可謂是保險銷售的一大“傳統”,時常有保險營銷人員以產品下架、產品價格調整、產品額度不足等理由宣傳停售。資深精算師徐昱琛認為,一些性價比高的產品在停售之前告知消費者,本身是有利於消費者,但有些產品本身性價比並不高,甚至還有保險公司在聲稱產品下架之後仍繼續銷售。這就有可能誤導消費者選擇低性價比或者選擇了不適合自己的產品。
針對此起彼伏的炒停行為,《管理辦法》提出,禁止炒作停售及價格變動,保險公司計劃停售某一保險產品或者調整某一保險產品價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後10日內,在官方網站和營業場所公告,並要求保險銷售人員未經授權不得發佈保險銷售宣傳信息。在保險公司未公告前,保險銷售人員不得在保險銷售中向他人宣稱某一保險產品即將停售或者調整價格。
徐昱琛表示,《管理辦法》提出對停售及價格調整產品進行公告,意在要求保險公司對於產品是否停售“説話算話”,也對銷售人員的宣傳口徑進行了統一。
嚴禁搭售、默認勾選,銷售過程全記錄
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主要規定了保險公司的告知義務、説明義務以及禁止強制搭售、禁止代簽名等行為。
默認勾選一般出現在互聯網端銷售保險場景,而貸款強制搭售保險、買車強制搭售保險等行為更是讓不少消費者叫苦不迭。北京商報記者以“保險搭售”為關鍵詞在某消費者投訴平台進行檢索,發現相關投訴達7800多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管理辦法》提出,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使用強制搭售、信息系統或者網頁默認勾選等方式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同時,《管理辦法》要求銷售過程可回溯,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根據銷售方式不同,採取錄音、錄像、銷售頁面管理和操作軌跡記錄等方式,對保險產品銷售行為實施可回溯管理並做好備份存檔。徐昱琛認為,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目的在於維護消費者權益,而要求銷售過程可回溯,能夠有效減少消費者和保險公司之間糾紛,既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也是對保險公司的保護。
在保險銷售過程中,消費者可能因各類原因會委託他人代簽名,殊不知代簽名行為有可能侵害到個人權益,後續也極易引起理賠等糾紛。鑑於此,《管理辦法》提出,投保文書材料應當由投保人或者其書面委託的人員簽字或者蓋章。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代替保險業務活動相關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的有關文書材料中籤名。
離職需籤書面協議,不得慫恿退保
保險銷售後行為管理主要規定了保險合同訂立後保險公司在保單送達、回訪、信息通知、檔案管理等環節的工作要求。比如要求保險公司在核保通過後向投保人提供紙質或者電子保單和發票,要求保險公司對銀保監會規定的相關保險產品業務進行回訪等。
此外,《管理辦法》不僅對保險公司保險銷售後行為提出要求,也對保險銷售人員離職後、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終止合作後的可能帶來的退保隱患提前進行了預防。
近年來退保黑產成為保險領域不法分子的“商機”。某壽險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此前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部分銷售人員在離職、跳槽後會將一些自保件、互保件退保,更有甚者會慫恿客户退保,讓其購買自己新入職公司的產品。
退保黑產不僅擾亂金融秩序,還會給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諸多風險隱患。為減少此類行為,《管理辦法》擬定,原保險銷售人員離職後、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終止合作後,不得對原保單進行後續服務,不得通過慫恿退保等方式損害投保人合法利益。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在原保險銷售人員離職時與其簽訂協議,要求其就慫恿退保等禁止性行為作出書面承諾。並禁止任何機構、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主動開展向投保人推介保險退保業務諮詢、代辦等經營活動,誤導投保人退保,擾亂市場秩序。
綜合來看,對於《管理辦法》的發佈,徐昱琛表示,如果保險公司和消費者未來能夠按照《管理辦法》擬定的步驟去踐行,對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是非常有益處的,因為這能夠讓保險公司的行為更加規範,動作更到位。
銀保監會也表示,《管理辦法》是銀保監會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切實提升保險消費者獲得感的重要舉措,是健全行為監管制度體系、完善保險銷售行為監管框架的基礎環節,後續以《管理辦法》為基礎,還將陸續出台分領域實施細則,全方位、系統化規範保險銷售行為。
實際上,近兩年,規範保險銷售行為的一系列新規在陸續醖釀中,包括《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人身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及正在送審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能力資質分級體系建設規劃》等。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