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高碑店檢察
辦案檢察官研究案情
6月1日,一起由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職務侵佔案一審宣判。該案被告人在不到10個月的時間裏,利用其財務經理的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資金,共轉賬144筆,累計金額高達2812萬元。檢察機關察微析疑,改變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的挪用資金案件定性,以職務侵佔罪向法院提起訴訟,獲得法院判決支持。
“我是來自首的,我把公司的2800萬元轉走了……”2019年1月28日下午5時許,兩名中年男子匆匆走進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區分局越溪派出所,其中一位面色憔悴,耷拉着腦袋。來人名叫趙北洋,時任江蘇省蘇樂安養老產業公司財務經理。
時間回到2003年,26歲的趙北洋在拿到會計自考本科學位後開始做財務工作。2015年3月,趙北洋通過招聘,成為蘇樂安養老產業公司財務經理,負責該公司資金收支往來、會計憑證審核、預算編制等工作。趙北洋的妻子是同一家公司的財務人員,兩人育有兩女,生活幸福安逸。
2014年,趙北洋開始接觸外匯交易,俗稱“炒外匯”——投資人通過與指定的投資銀行簽約,開立信託投資賬户,存入一筆保證金,由投資銀行設定信用操作額度(即槓桿),投資人可在保證金加上槓杆後的額度內自由買賣即期外匯。如果盈利,投資人可以拿走槓桿額度內的全部資金,而一旦虧損數額超過本金,投資銀行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則會強制收回投資人賬户裏的全部資金,也就是“爆倉”。
外匯交易帶槓桿、易“爆倉”,風險很大,但收益極為豐厚。趙北洋很快就沉迷於那種一夜暴富的快感中不能自拔。但銀行對外匯交易有諸多限制,而且槓桿額度不高。感到“在銀行炒外匯沒什麼意思”的趙北洋盯上了網絡炒外匯,這個平台給的槓桿額度很高,有時能達到幾百倍,盈利前景極為誘人。2014年,他在一家名叫“金道外匯”的平台上開設賬户進行外匯交易,時而“以小博大”大賺一筆、時而“一敗塗地”虧光本金。剛開始,他的賬户裏沒錢了,就以信用卡透支、小貸公司貸款的方式籌錢,後來則開始頻頻向同學和朋友借10萬元、20萬元。到2018年3月,趙北洋一算,幾年下來賠了200萬元。
利用財務漏洞監守自盜
2018年3月的一天,趙北洋偶然間發現蘇樂安養老產業公司財務管理體系下有一個“漏洞”:當轉賬額度在100萬元以下的時候,趙北洋可以利用“小額免審”功能,僅用自己的U盾便可以直接轉賬,無需審批,也不用經過公司出納。早已入不敷出的趙北洋開始動起歪腦筋,想拿公司的錢去“炒外匯”。
此時的趙北洋身為財務經理,當然知道財務人員挪用公司的錢是非法的。但慾壑難填,趙北洋決定冒險。沒過幾天,他利用漏洞將公司賬户上的20萬元資金轉出並完成充值,操作未遇任何阻礙。看到平台顯示“充值成功”,趙北洋喜不自禁。
貪慾的閘口一旦打開,想要關上談何容易。趙北洋不斷地幻想幾十萬元賺幾百萬元,幾百萬元賺幾千萬元,不僅能填平賬目虧空,還能大富大貴。自此,只要自己的外匯賬户“爆倉”了,他就將手伸向公司賬户。剛開始他尚有顧忌,怕公司發現自己的行為。但隨着投入越來越多、虧損越來越嚴重,他的心理愈發扭曲,在“下筆一定大賺”的僥倖心理驅使下,他開始肆無忌憚地監守自盜。
2018年9月,趙北洋的行為開始趨向瘋狂。整個9月,他共轉出公司賬款25筆,共計530萬元,幾乎每天都要拿公司的資金中飽私囊。在9月4日到9月7日這短短4天時間裏,他連續轉賬7筆,共計160萬元。之後的幾個月,他完全沒有收手的意思,繼續瘋狂轉賬、瘋狂投錢,2018年10月至12月這三個月的轉賬數量都在20筆左右,每筆10萬元到50萬元不等。
此時的趙北洋已經變成了一個徹頭徹尾的投機者、賭徒,錢已不再是錢,只是數字。2019年初,沉浸在“外匯天地”裏的趙北洋陡然發現,公司賬户上的2800多萬元已經被自己賠光了,他癱倒在座椅上。明白自己無力迴天的他找到公司領導,將犯罪事實和盤托出。單位領導聽後馬上組織財務人員徹查賬目,並帶着趙北洋一起到派出所報案。
檢察建議助力“堵漏治病”
2019年5月6日,該案被移送至蘇州市吳中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李顧芳在審查案件時感到很疑惑,“漏洞”從何而來?為何無人發現公司賬面上資金急劇減少?
李顧芳仔細核查了發案公司的財務制度。原來,為了保護賬户安全,該公司為每個賬户配置了2個U盾,分別由財務經理趙北洋和公司出納掌管。資金若要出賬,先由出納使用U盾“制單”,然後發給趙北洋審批,趙北洋使用U盾審核通過後,便能完成出賬。一般而言,趙北洋的U盾只有審核功能,而不能“制單”。但在2018年3月的那次“偶然”中,趙北洋發現,可以利用“小額免審”功能,直接越過出納自行“制單”。由於發案公司規模較大,開通的“小額免審”額度為100萬元,這意味着趙北洋可以自由轉出100萬元以內的賬款而無任何限制。
但是,發案公司會定期審查賬目,趙北洋也需要定期向公司領導彙報財務工作,為何無人發現異常?據趙北洋交代,每次做賬的時候,他都會去網銀下載公司對賬單,然後在電腦上進行“單機操作”,修改對賬單,把自己轉出錢款的數字刪掉,把餘額補足,公司支付資金的實況便被掩蓋了,然後再拿給領導審查。“在報賬給上級的時候,賬面上的餘額都是假的、我自己改的。我是財務主管,通常沒有人來查看我的賬目,所以也沒有人發現……”
李顧芳認為,趙北洋的行為給發案公司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雖然主要原因是其作案手段隱蔽,但也反映出該公司存在賬務管理鬆散、風險防範意識不強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檢察機關向該公司發送了檢察建議書,從“堵漏治病”的角度提出了不少實質性建議。發案公司高度重視,參考檢察建議對整個集團公司的財務制度進行了整改,把財務審批權收回集團總公司,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是挪用資金還是職務侵佔
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後,對犯罪嫌疑人趙北洋行為的定性是辦理本案的主要難點。趙北洋辯稱,自己“炒外匯”其實是“合法盈利”,只不過因為“沒炒好虧損了”,才沒法還上公司的錢。按照他的説法,他涉嫌的是挪用資金罪。實際上,公安機關正是以涉嫌挪用資金罪將該案移送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
李顧芳在仔細審查後卻提出了不同意見:我國並未禁止外匯交易,但交易必須在一定的額度內。根據相關規定,每人每年不能超過5萬元美金,而趙北洋投入的外匯資金多達幾千萬元,遠遠超過法定額度。此外,我國不允許網絡炒匯,合法交易應在銀行進行。但趙北洋使用的“金道外匯”是註冊地在香港的一個交易平台,連趙北洋自己也認為“可能遇到了詐騙網站,而且激發了我的賭徒心理”。因此,他的行為實際上是披着“外匯交易”外衣的帶有賭博性質的非法活動,絕非投資或其他營利性活動。
趙北洋辯稱,自己並無“佔有公司資金的主觀故意”,只是“一直沒錢還”。但李顧芳在審查時發現,2018年7月,趙北洋已經在“金道外匯”上賺到了700多萬元,而此時他轉出公司錢款的數額為600萬元,已經具備全部清償的條件。但他卻執迷不悟,繼續侵佔資金,僅歸還100萬元。因此,趙北洋“一直沒錢還”的辯解不攻自破,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較為明顯。
李顧芳認為,趙北洋私自轉出本單位2812萬元資金,已遠遠超出其所能歸還的能力範圍,且對資金使用的決策極度不負責任,造成資金缺口較大,參照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公訴廳《關於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相關解釋,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行為應構成職務侵佔罪而非挪用資金罪。
2019年11月11日,吳中區檢察院改變案件定性,以被告人趙北洋涉嫌職務侵佔罪向吳中區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12月17日,法院公開審理此案,被告人原單位組織了200多名工作人員前來旁聽庭審,接受警示教育。
庭審中,公訴人李顧芳從被告人的歸還能力、國家對外匯交易的限制和被告人的主觀佔有故意等方面,駁斥了辯護律師提出的“合法盈利”辯解,並從嚴重社會危險性的角度發表了公訴意見:財務人員理當保護公司財產安全,其監守自盜行為影響極為惡劣……
2020年6月1日,本案一審宣判。吳中區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認為被告人趙北洋從事的是高風險外幣投資且無力歸還,其行為不屬於挪用資金,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最終,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職務侵佔罪判處趙北洋有期徒刑十一年,沒收財產50萬元,並責令繼續退賠贓款。
(被告人及原工作單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