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8日訊針對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又有新的税收優惠舉措。記者從市税務局獲悉,近日,國家税務總局發佈《關於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税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可延緩繳納所得税。
據悉,該政策的出台,是為進一步鼓勵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户復工復產,緩解其經營資金壓力,更大力度幫助企業渡難關。
那麼,哪些企業屬於小型微利企業?市税務局工作人員表示,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延緩繳納方面,根據公告,5月1日至12月31日,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税,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繳納。
“無論實行查賬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企業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均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税延緩繳納政策。”該工作人員表示。
為減輕納税人辦税負擔,便利納税人操作,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延緩繳納政策採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的辦理方式。市税務局工作人員表示,企業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税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並自主選擇是否享受延緩繳納政策。符合條件且選擇享受延緩繳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自行計算延緩繳納税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税預繳納税申報表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針對個體工商户,5月1日至12月31日,在2020年剩餘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税經營所得納税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税,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户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税,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併劃繳。
另外,5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納税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税款的,可申請退還,一併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如納税人因買房、買車、積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不享受延緩繳納税款。”該工作人員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