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中國經濟網
業績有所增長的同時,泛微網絡的銷售費用也節節攀升。2017年至2019年,其銷售費用分別為5.03億元、7.18億元、9.10億元,2018年及2019年增速分別為42.74%、26.74%
《投資時報》研究員 餘飛
面對直營和授權運營中心兩種業務模式,應該選擇哪一種?從公司運營角度來講,毫無疑問應該傾向於選擇更有利於公司控制,且對公司現金流和盈利更有利的模式。
從上海泛微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微網絡,股票代碼603039.SH)的運營結構來看,相較於直營,該公司更偏重於授權運營。據泛微網絡公告顯示,2016年至2018年,其通過授權運營中心產生的營業收入佔比分別為54.68%、70.35%、89.16%,呈逐年上升趨勢,通過直營產生的營業收入金額及佔比不斷收窄。
就在市場分析該公司直營業務收入佔比是否會進一步降低之時,泛微網絡2019年年報並未披露前述兩大方式產生的營業收入佔比。與此同時,其銷售費用年年攀升,其中授權運營中心所佔比例極高。
這種情況引起監管注意。對此,上交所向其下發了問詢函,要求泛微網絡補充披露2019年分別通過授權運營中心和直營方式產生的收入及佔比,並對授權運營中心與公司的交易實質、是否高度依賴公司資源等問題進行説明。
業務模式為何傾斜?
《投資時報》研究員注意到,2017年掛牌上交所的泛微網絡主要從事協同管理和移動辦公軟件產品的研發、銷售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務類型包括軟件產品、技術服務、第三方產品。
據泛微網絡在年報中所披露,其通過直銷和渠道分銷兩種模式實現產品的全國範圍覆蓋。在服務模式的分類上,泛微網絡在全國各地設有區域授權業務運營中心,負責本地化的客户服務。
問題,恰恰出在授權業務運營中心上。
2016年至2018年,該公司通過授權運營中心產生的營業收入佔比分別為54.68%、70.35%、89.16%,呈逐年上升趨勢,通過直營方式產生的營業收入金額及佔比不斷收窄。而到了2019年年報,該公司並未披露通過授權運營中心和直營方式產生的收入及佔比。
泛微網絡在年報中表示,每個授權業務中心均配備技術服務人員,在售前、售中、售後各個環節直接接觸最終客户,快速響應並提供現場服務。公司總部採用電話支持、在線遠程服務、郵件服務、客户交流會等多種方式提供服務支持。
到底哪種運營方式對上市公司更有利?對此,上交所提出疑問,要求泛微網絡補充披露兩種業務模式的收入及佔比,量化分析對公司現金流量、盈利能力的影響。
同時,泛微網絡對授權運營中心的合作模式、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項目中的具體業務分工、主要合同條款也並沒有詳細披露。
《投資時報》研究員在其年報中發現,泛微網絡對這種模式相關描述僅是“根據公司與其授權運營中心簽訂的合同約定,授權運營是指泛微網絡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在局部地區選擇技術實力強、具有客户資源優勢並且與泛微網絡公司有共同經營理念和長期合作意願IT服務企業,作為泛微網絡公司業務拓展的代理商,負責指定區域內的e-cology系列產品的銷售、實施以及經銷商管理。”
針對泛微網絡的模糊表述,上交所在問詢函中連續拋出數個問題,要求上市公司説明授權運營中心與公司的交易實質、是否高度依賴公司資源、是否實質受上市公司或關聯方控制,公司收益與成本是否對等,公司減少直營而轉向授權運營中心模式的主要考慮,是否存在削弱公司本身業務承辦能力的風險及應對措施。
銷售費用居高不下
據年報披露,2019年泛微網絡共實現營業收入12.86億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8.14%;實現淨利潤為1.34億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2.05%。
業績有所增長的同時,該公司的銷售費用也在節節攀升。2017年至2019年,該公司銷售費用分別為5.03 億元、7.18 億元、9.10億元,佔營業收入比例約在七成左右。
泛微網絡銷售費用逐年攀升
數據來源:同花順iFinD
值得注意的是,在逐年攀升的銷售費用裏,項目實施費分別為3.32億元、5.59億元、7.4億元,金額及佔比均呈上升趨勢。而項目實施費的主要支付對象,正是授權運營中心。
泛微網絡在年報中提到,銷售費用項目實施費主要來自於需委託授權運營中心進行項目實施的銷售費用。
根據該公司所述,授權運營商在授權區域內擁有約定產品的銷售代理權、品牌的使用權及對區域市場的管理權,並且只能與泛微網絡公司進行協同管理軟件產品的業務合作。該模式下,泛微網絡公司直接與最終用户簽訂合同,泛微網絡公司根據項目來源和項目實施方的不同按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項目實施費。
這種情況一定程度上賦予了授權運營中心更大的主動權,但是在信息披露不詳的前提下,這種業務模式也給公司帶來了“透明度”的隱憂。
上交所在問詢函中,就要求該公司披露近三年授權運營中心數量和地區,主要授權運營中心名稱和對應項目實施費金額,充分説明項目實施費具體業務內容,相關整體合同金額在公司和授權運營中心間的劃分比例及依據,是否與雙方在合同履行中付出的成本資源對等,是否存在利益傾斜,並“結合前述情況,分析向授權運營中心大額付費而非自行實施的必要性,是否存在向其支付其他費用的情形。”
除了側重授權運營中心的業務模式,泛微網絡的營業收入結構變化也同樣引起了重視。
作為以軟件產品為基礎的泛微網絡,在近年來的營業收入結構中,技術服務營收佔比不斷上升,軟件產品佔比下降。而且蹊蹺的是,軟件產品的收入和成本變化還呈現了相反的趨勢。
據財務數據顯示,2017年至2019年,該公司營業收入結構中,軟件產品佔比由68.31%降至57.06%,技術服務佔比由29.98%增至40.32%。其中,軟件產品 2019年營業收入上升15.09%,營業成本下降29%,上年營業收入上升32.55%,營業成本下降0.64%。
泛微網絡2019年營業收入結構
數據來源:同花順iFinD
對此,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結合業務特點、客户或需求變化等,説明營業收入結構變化原因及合理性,並對“軟件產品收入和成本變化相反的原因,相應會計處理是否合規及依據”等問題進行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