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崢嶸: 世界貿易須堅持“所有制中立”傳統

我國國有企業以“混合經濟”身份參與國際競爭,是當前包括中歐投資協定在內國際經貿談判的焦點問題之一。在談判中,我們提出堅持“所有制中立”原則有積極意義。

多邊貿易體系的長期傳統

“所有制中立”是多邊貿易體系長期遵循的傳統。它指的是,多邊貿易規則暗含一種取向,避免對包括國企在內的不同所有制企業設置特別規範。WTO框架下沒有規則明確要求成員方必須實行任何特定的經濟體制。以《關税及貿易總協定》(1994)為例,除第17章“國有貿易企業”外,反傾銷反補貼等規則都沒有對特定企業類型設置特別條款,而是基於對傾銷與補貼行為的識別提出規制。

“所有制中立”傳統事實上成為世界貿易的一般原則。比如,繼承自《羅馬條約》和《歐共體條約》的歐盟憲章性條約《歐盟運行條約》第345條規定:“協議不影響各成員國關於財產所有權制度的規定。”因此,歐盟的競爭法等一系列法規不對企業是國有還是私有區別對待。

這一傳統產生的背景是,世界貿易規範主要由市場經濟體創設。關貿總協定最初23個創始成員方基本屬於市場經濟國家,經濟體制大體相似,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對這些國家的現實經濟影響較小,締約方認為相關規則針對特定行為加以設計規範即可,無需把企業所有制作為單獨考察因素。

不過,多邊貿易規則談判並未完全忽視各國經濟體制的差別。歷史地看,在許多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經濟體談判加入關貿總協定/世貿時,往往涉及包含規制國企在內的經濟體制調整內容。上世紀50~70年代,一些東歐國家加入關貿總協定談判時就有相應表現。中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積極爭取併成功加入世貿組織等多邊體系,中國國有經濟成分比重較大,國有企業佔比較高,“所有制中立”傳統無疑為中國打開門户。

但也因為如此,中國入世面臨了更多考驗。世貿組織對我國有企業運行方式和補貼認定提出特別條款:一是規定中國國有企業對認定WTO規則下補貼具有特殊識別意義。二是規定“國企買賣行為遵循商業考慮和非歧視原則”,“政府不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國企商業決策”。這些要求顯然偏離了“所有制中立”傳統。中國加入WTO是以接受這些“非傳統”規定為代價的。但也不可否認,這些規定幫助促進了國內經濟體制改革,提升了企業競爭力。

對“所有制中立”分歧加劇

隨着中國綜合國力提升,在世界經濟貿易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多邊貿易框架下的經濟體制衝突愈演愈烈。如何理解“所有制中立”,美歐等成熟市場經濟體與中國等新興經濟體的分歧越來越大。中國堅持對不同所有制一視同仁,不因體制差別而予以特別“關照”,美國則日益支持針對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施加更加嚴格的限制,越來越偏離“所有制中立”初衷。

“競爭中立”是比“所有制中立”更寬泛的概念,應用更廣。它針對所有市場主體,被演繹為一種適用於所有企業的法律制度環境。但美國將競爭中立用於改造國際貿易規則。鑑於世貿組織框架下難以對市場經濟、非市場經濟進行統一、明晰的界定,美國轉而推進區域以及雙邊/小多邊貿易談判。最初談判的TPP協定中,“競爭中立”條款主要針對國有企業的競爭行為,關注國有企業在市場中是否獲得不當競爭優勢,並不強調各方圍繞公平競爭,創造有利於所有企業的市場環境。這事實上偏離了世界貿易長期遵循的“所有制中立”傳統,也是對“競爭中立”的一種片面處理。

顯然,美國政策對“所有制中立”的偏離主要針對中國。為遏制中國發展,美國政策全面轉向保護主義,拿中美經濟體制差異做文章,通過加徵關税等手段壓中國進行所謂“結構性改革”,在國際貿易談判中推行針對國有企業的“新規範”,企圖對我國有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架設制度性障礙。

提倡“所有制中立”意義重大

現階段我們提出維護“所有制中立”意義重大。一是有利於維護多邊體制傳統,反擊美國的制度性打壓。美國雖然退出TPP,但在美墨加協定中全面繼承了TPP協議中有關限制國有企業的內容,並且加入了限制與非市場經濟體談判自貿協定的“毒丸條款”。美歐日貿易部長舉行多場三邊會議,重點討論“市場扭曲、產業政策、國有企業補貼”等問題。今年1月第七次會議後發佈的聲明中,提出推翻WTO裁決,修改“公共機構”認定標準,企圖將我們一些國有企業歸類為“公共機構”,剝奪其平等主體身份。對這些嚴重偏離“所有制中立”甚至“競爭中立”的做法,我們應當據理力爭,實力反擊。

二是有助於推進國內經濟體制改革,改善國內營商環境。所有制中立原則體現在對國有企業和其他所有制企業,在市場競爭環境下采取無差別待遇,這顯然有助國企與民企相互促進,提高效益,提升國內、國際競爭力,推動經濟轉向高質量發展。

同時,可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環境,促進更高水平全面開放。我們今年上半年發佈的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要求健全支持民營經濟、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的市場、政策、法治和社會環境,進一步激發活力和創造力。在要素獲取、准入許可、經營運行、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等方面對各類所有制企業平等對待,破除制約市場競爭的各類障礙和隱性壁壘,營造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市場環境。這些要求充分體現了所有制中立的精神,在當前複雜嚴峻形勢下,對於推動建設內循環為主體、內外雙循環相互促進的發展格局具有重要現實意義。(作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和平發展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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