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泰投資收購杭銀消金股權違反《反壟斷法》,被處以50萬元罰款

6月1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行政處罰決定,中國銀泰投資有限公司收購杭銀消費金融股權,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市場監管總局給予銀泰投資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銀泰投資收購杭銀消金股權違反《反壟斷法》,被處以50萬元罰款
罰款50萬

2019年1月,銀泰投資和杭銀消金簽署《股份認購協議》,以認繳新增註冊資本的形式收購杭銀消金34.92%股權,取得杭銀消金的共同控制權。2019年8月7日,杭銀消金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今年4月8日,市場監管總局對銀泰投資收購杭銀消金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銀泰投資收購杭銀消金股權,取得其共同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且銀泰投資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而杭銀消金完成股權變更登記之前,銀泰投資未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上述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市場監管總局給予銀泰投資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總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銀泰投資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銀泰投資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就遭到處罰一事,《華夏時報》記者致函致電銀泰投資進行採訪,但截至發稿,未得到回覆。

持股20%

銀泰投資於1985年在北京成立,法人代表為沈國軍。銀泰投資主要從事投資、百貨及時尚零售、綜合性商業地產開發與經營、有色金屬和稀貴金屬、文旅等業務。

官網顯示,中國銀泰投資有限公司下轄銀泰商業集團、銀泰置地集團、銀泰黃金集團、銀泰文旅集團、銀泰投資與金融集團、銀泰公益基金會,擁有多家境內外上市公司和100多家控股、參股公司。

其中,銀泰投資與金融集團投資範圍遍及互聯網科技、智慧金融、智慧物流、智能製造、新能源等領域,除杭銀消金外,其投資項目還有資菜鳥網絡、螞蟻集團、網商銀行、字節跳動、美團、車和家、匯通達、村鳥、友寶在線等。

近年來,銀泰投資與金融集團累計投資逾80餘家公司,總投資金額超200億元,其中有10餘家完成上市、15家公司已經成長為估值10億美元以上的“獨角獸”,超過40家已實現順利退出。

而杭銀消金成立於2015年12月,註冊資本25.61億元,其股東除銀泰以外,還有杭州銀行、滴滴、西班牙對外銀行、海亮集團、中輝人造絲等。

就在今年3月,杭銀消金進行了新一輪增資擴股,引入滴滴旗下迪潤(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新股東。

杭銀消金此次增資擴股完成後,迪潤科技持有杭銀消金8.539億股,持股比例達33.34%。杭州銀行依然是第一大股東,但持股比例為35.14%。銀泰投資持股20%、西班牙對外銀行有限公司持股5.86%、浙江網盛生意寶和海亮集團各持股1.95%、中輝人造絲和浙江和盟投資各持股0.88%。

去年,杭銀消金業績取得較大增長。據杭州銀行披露,2020年杭銀消金營業收入達18.72億元,淨利潤為2.39億元。截至2020年末,杭銀消金總資產達213.55億元。

責任編輯:孟俊蓮 主編:冉學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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