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上海,實習記者 徐川)訊,近日,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共同起草了《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指出,境內銀行應按照宏觀審慎的原則,綜合考慮資產負債情況和幣種結構等各方面因素,統籌境內、外業務發展,在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內按規定自主開展境外貸款業務,鼓勵對有實際需求的境外企業優先採用人民幣貸款。
業內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設置境外貸款餘額上限是一次全新的監管指標,將降低跨境貸款對境內銀行帶來的潛在風險。同時,《規定》進一步拓展了境內銀行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將有助於增加人民幣在國際投融資方面的使用程度,切實發揮跨境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作用,
首次設置境外貸款餘額上限要求
此次,共有27家銀行機構的境外貸款業務將受到人民銀行與外匯管理局的統一管理,包括3家政策性銀行、6家國有大行、12家股份行、3家城商行(北京、上海、江蘇)以及3家外資行(匯豐、花旗、渣打)中國區銀行。
依據《規定》,對境內銀行境外貸款相關的跨境資金流動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具體看,要求境內銀行境外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上限,即:境外貸款餘額≤境外貸款餘額上限。
同時,《規定》也明確給出了上述兩項比較指標的計算公式,分別是:
境外貸款餘額上限=境內銀行一級資本淨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境外貸款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境外貸款餘額=本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外幣境外貸款餘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規定》亦表示,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將根據宏觀經濟形勢和跨境資金流動情況對境外貸款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匯率風險折算因子進行動態調整。其中,國家開發銀行與進出口銀行的境外貸款槓桿率均為1.5,其餘銀行則為0.5;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和匯率風險折算因子分別為1、0.5。
對於超過指標上限的情況,《規定》要求銀行機構應暫停辦理新的境外貸款業務,直至境外貸款餘額調整至上限之內。
“這是一次全新的規定。監管綜合考量境外貸款有一定風險,尤其涉及到外幣貸款,可能存在匯率風險,新設境外貸款的餘額上限相當於一個貸款集中度的風險控制。”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另一方面,境外貸款會涉及到資金的跨境流動,這本身也是宏觀審慎監管的重點方向。
對於貸款餘額上限的監管指標,曾剛分析認為,其中既包含了銀行的一級資本,能夠考慮到境外貸款對銀行自身可能產生的風險;也有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動態調整,從而反映出根據不同時點,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管控需要。
某銀行資深宏觀研究員表示,設置上限,主要出於宏觀審慎方面考慮,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穩步推進人民幣跨境業務發展。但同時此舉對銀行經營和風險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銀行需要對市場負債、期限和幣種結構進行精細化管理等。
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進一步拓寬
《規定》亦指出,目前境內銀行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業務範圍較窄,貸款對象僅限於境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出口買方信貸相關企業。
對此,《規定》放寬了這一限制,允許境內銀行在經批准的業務範圍內對境外企業直接開展境外人民幣貸款業務,境外貸款主體不再侷限於“走出去”項目。
貸款提供方式上,將允許境內銀行向境外銀行融出一年期以上中長期資金,便於境內銀行和境外境外合作開展貸前調查和貸後管理。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在更多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的同時,也要鼓勵中資金融機構“走出去”服務全球,更多地參與全球金融市場治理。
“我國商業銀行在境外提供資金支持,銀行本身能夠進一步開拓市場,貸款投向的範圍可以覆蓋到境外的企業。”曾剛亦表示,在“走出去”的過程中,也會提升境內銀行參與國際金融或信貸市場的能力,體現出我國金融業雙向開放的大背景。
曾剛進一步表示,另一方面,境內銀行的境外貸款也將支持中資企業在海外的分支機構,發揮金融開放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將有助於暢通國內國際雙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