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7日訊 證監會上海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0〕10號顯示,經查明,萬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萬達信息”,30168.SZ)原實際控制人史一兵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史一兵指使相關主體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並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萬達信息出現以下情形。
一、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情況
萬達信息《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半年度報告》披露,史一兵為萬達信息實際控制人,上海萬豪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豪投資”)為萬達信息控股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項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在2019年半年度報告期內,萬豪投資、史一兵均為萬達信息的關聯人。
2019年1月至3月,史一兵指使萬達信息相關財務人員將萬達信息、上海萬達信息系統有限公司(系萬達信息全資子公司)累計5.4億元資金轉賬至萬豪投資公司銀行賬户,將萬達信息累計2.04億元資金轉賬至其指定的深圳前海藍黛投資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深圳前海藍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銀行賬户。上述兩部分轉賬金額,分別佔万達信息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9.6%、7.4%。截至2019年12月26日,上述資金已經全部歸還於萬達信息。
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參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9.1條、第10.1.1條、10.2.3條、10.2.4條、10.2.10條、10.2.11條規定,萬達信息應當及時披露上述關聯交易事項。
因史一兵隱瞞、掩蓋上述關聯交易事項,萬達信息未能按照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關聯交易事項。
二、《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因史一兵的上述隱瞞行為,萬達信息在《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中稱“公司報告期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情況”。同時,為掩蓋前述關聯交易情況,史一兵指使相關財務人員通過調減合併資產負債表“其他應收款”、“短期借款”科目5.81億元等方式,對萬達信息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財務報表相關科目進行調整,導致萬達信息《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史一兵作為萬達信息原實際控制人,其行為已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的情形。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對史一兵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罰款。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史一兵於2013年12月10日至2019年10月14日任萬達信息董事長,2010年11月22日至2019年3月8日任萬達信息總裁。截至2020年6月30日,史一兵直接持有萬達信息股份數為413.15萬股,通過原控股股東萬豪投資持有萬達信息股份數為2.01億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6.89%,已全部被凍結。史一兵,男,1962年生,中國國籍,復旦大學計算機系軟件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碩士學位,中歐國際工商學院EMBA,研究員。歷任上海萬達信息系統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萬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
萬達信息成立於1995年11月9日,註冊資本11.88億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胡宏偉。公司於2011年1月25日在深交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300168。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大股東為萬豪投資,持股比例為16.89%。萬達信息的業務領域涵蓋醫療衞生、智慧政務、市場監管、民生保障、城市安全、智慧教育、ICT信息科技創新、健康管理和智慧城市公共平台的建設與運營。
2020年4月29日,萬達信息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11月7日,萬達信息股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合計持有公司2.06億股股份,已超過公司原第一大股東萬豪投資及其實際控制人史一兵合計持有的2.06億股股份,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公司變更為無控股股東、無實際控制人。
2019年4月26日,萬達信息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顯示,公司報告期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情況。
2019年12月24日,萬達信息披露關於公司自查原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的補充公告顯示,2019年1月至3月,公司通過第三方賬户向原控股股東萬豪投資累計轉出資金5.40億元,向萬豪投資合作方轉出累計轉出資金2.04億元,轉出資金髮生額共計7.44億元,收回資金1.63億元,餘額5.81億元。截至首次自查前,萬豪投資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共計發生7.44億元,日最高佔用資金餘額為6.01億元,非經營性佔用資金餘額5.81億元。
2019年12月26日,萬達信息披露關於原第一大股東非經營性資金佔款歸還完畢的公告顯示,12月26日,公司收到原第一大股東萬豪投資歸還的佔款3.01億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萬豪投資非經營性佔用資金餘額為0。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四)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的説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並嚴格執行關聯交易迴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是指為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等文件的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二)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三)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1.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動人;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1.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3.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4.上述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年滿18週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個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四)指定媒體,是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和網站。
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9.1條:本章所稱“交易”包括下列事項:(一)購買或者出售資產;(二)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對子公司投資等);(三)提供財務資助(含委託貸款);(四)提供擔保(含對子公司擔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資產;(六)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託經營、受託經營等);(七)贈與或者受贈資產;(八)債權或者債務重組;(九)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十)簽訂許可協議;(十一)放棄權利(含放棄優先購買權、優先認繳出資權利等);(十二)本所認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購買、出售的資產不含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以及出售產品、商品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資產,但資產置換中涉及購買、出售此類資產的,仍包含在內。
第10.1.1條: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包括:(一)本規則9.1條規定的交易事項;(二)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三)銷售產品、商品;(四)提供或者接受勞務;(五)委託或者受託銷售;(六)關聯雙方共同投資;(七)其他通過約定可能造成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
10.2.3條: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後及時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10.2.4條: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1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後及時披露。
10.2.10條:上市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涉及本規則9.1條規定的“提供財務資助”、“提供擔保”和“委託理財”等事項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計算標準,並按交易事項的類型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經累計計算達到本規則10.2.3條、10.2.4條或者10.2.6條標準的,適用10.2.3條、10.2.4條或者10.2.6條的規定。已按照10.2.3條、10.2.4條或者10.2.6條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範圍。
10.2.11條:上市公司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發生的以下關聯交易,應當按照累計計算的原則適用本規則10.2.3條、10.2.4條或者10.2.6條的規定:(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與同一交易標的相關的交易。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主體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係的其他關聯人。已按照10.2.3條、10.2.4條或者10.2.6條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範圍。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0〕10號
當事人:史一兵,男,1962年5月出生,萬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信息)原實際控制人。住址:上海市徐彙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有關規定,本局對史一兵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相關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史一兵存在如下違法事實:
史一兵指使相關主體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並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萬達信息出現以下情形。
一、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情況
萬達信息《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半年度報告》披露,史一兵為萬達信息實際控制人,上海萬豪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豪投資)為萬達信息控股股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項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在2019年半年度報告期內,萬豪投資、史一兵均為萬達信息的關聯人。
2019年1月至3月,史一兵指使萬達信息相關財務人員將萬達信息、上海萬達信息系統有限公司(系萬達信息全資子公司)累計5.4億元資金轉賬至萬豪投資公司銀行賬户,將萬達信息累計2.035億元資金轉賬至其指定的深圳前海藍黛投資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深圳前海藍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銀行賬户。上述兩部分轉賬金額,分別佔万達信息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9.6%、7.4%。截至2019年12月26日,上述資金已經全部歸還於萬達信息。
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參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9.1條、第10.1.1條、10.2.3條、10.2.4條、10.2.10條、10.2.11條規定,萬達信息應當及時披露上述關聯交易事項。
因史一兵隱瞞、掩蓋上述關聯交易事項,萬達信息未能按照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關聯交易事項。
二、《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因史一兵的上述隱瞞行為,萬達信息在《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中稱“公司報告期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情況”。同時,為掩蓋前述關聯交易情況,史一兵指使相關財務人員通過調減合併資產負債表“其他應收款”、“短期借款”科目5.805億元等方式,對萬達信息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財務報表相關科目進行調整,導致萬達信息《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司提供的相關情況説明、相關銀行賬户資料、財務憑證、萬達信息相關公告、萬達信息相關定期報告及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史一兵作為萬達信息原實際控制人,其行為已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史一兵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本局備案(傳真:021-5012104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