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悉,《管理辦法》共6章,49條,分別是總則、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保險銷售後行為管理、監督管理、附則。
針對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管理辦法》明確,除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保險銷售人員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保險銷售行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為其所屬的保險銷售人員辦理執業登記。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超出法律和監管制度規定以及監管機構批准核准的業務範圍和區域範圍從事保險銷售行為。保險銷售人員不得超出所屬機構的授權範圍從事保險銷售行為。
同時,《管理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根據產品的結構複雜程度、保費負擔水平以及保單利益的風險高低等標準,對本機構的保險產品進行分級。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在支持行業自律組織發揮平台優勢推動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工作的基礎上,應當建立本機構保險銷售能力資質分級管理體系,根據保險銷售人員的專業知識、銷售能力、誠信水平、品行狀況等標準,對所屬保險銷售人員進行分級,並與保險公司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相銜接,區分銷售能力資質實行差別授權,明確所屬各等級保險銷售人員可以銷售的保險產品。
針對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管理辦法》則指出,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合法方式,瞭解投保人的保險需求、風險特徵、保險費承擔能力、已購買同類保險的情況以及其他與銷售保險產品相關的信息,根據前述信息確定該投保人可以購買本公司保險產品等級範圍,並委派合格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該等級範圍內的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使用強制搭售、信息系統或者網頁默認勾選等方式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針對保險銷售後行為管理,《管理辦法》提到,任何機構、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主動開展向投保人推介保險退保業務諮詢、代辦等經營活動,誤導投保人退保,擾亂市場秩序。保險公司應當健全退保管理制度,細化各項保險產品的退保條件標準,優化退保流程,不得設置不合法不合理的退保阻卻條件。
具體而言,保險公司應當在官方網站上披露各項保險產品的退保條件標準和退保流程時限,並在保險合同簽訂前明確告知投保人該保險產品的退保條件標準和退保流程時限。
保險公司應當設立便捷的退保渠道,在收到投保人的退保申請後,及時一次性告知投保人辦理退保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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