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已取消的審批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審批

  中國網財經5月13日訊 中國民用航空局於5月13日(星期三)舉行新聞發佈會,民航局新聞發言人、相關司局主要負責人介紹民航4月安全生產運行情況、介紹《民航優化營商環境實施細則》、介紹《關於進一步優化貨運航線航班管理政策的通知》,並答記者問。

  以下為文字實錄:

  記者:《民航優化營商環境實施細則》會給行業帶來什麼利好?

  政策法規司司長顏明池:《民航優化營商環境實施細則》是民航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行動方案,也是民航以法治方式不斷推進放管服改革的工作方案。《細則》對民航營商環境的作用突出體現在3個方面:

  一是對市場環境的優化。在市場環境中,行政審批制度是關鍵,也是重要抓手。2013年以來,民航局已經先後取消或下放了30項審批事項。通過審批事項清理、“先照後證”、“兩證合一”、取消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等改革,分層次、分步驟推進民航審批事項的取消或下放、前置改後置、聯合審定、職業資格清單目錄管理。疫情防控期間,民航局發佈公告調整審批工作方式,通過多種靈活方式精簡審批、優化服務,穩妥推進企業復工復產。比如,對“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等5項許可實行網上辦理,對“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等 2項許可採用郵寄或傳真方式接收申請材料,對“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核發”等 6項許可採用遠程審查或驗證等非現場方式辦理,對“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等3個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符合條件的企業做出書面承諾後直接批准,對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飛行訓練中心合格認定”等許可證,直接延長有效期,疫情結束後再辦理延續或換髮業務。民航通過採用上述靈活審批方式,在減少人員聚集流動、保證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同時,確保民航行政審批工作平穩有序開展。剛才,運輸司領導對國際航空貨運審批“綠色通道”以及優化貨運航線航班管理等民航近期優化審批程序的具體政策做專門介紹,這些舉措都為民航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了有益探索,積累了寶貴經驗。

  《細則》總結以往工作經驗,在深化民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確立了基本工作原則。《細則》明確,對於已取消的審批事項,不得以“備案”、“註冊”、“認定”等任何形式變相審批;對於保留的審批事項,通過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劃定管理邊界,通過整合實施、“證照分離”等改革試點,持續縮減和優化。按照《細則》要求,我們將繼續組織梳理和論證,縮減不合理的准入限制,“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優化審批事項。目前,民航局從便利申請人的角度,正在研究將疫情期間一些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作為今後常態化的工作方式固定下來,將民航全部49項審批事項按照“一次不用跑”“最多跑一次”“其他特殊情況下最大限度減少辦理環節”這三種優化審批方式進行梳理,加大放管服力度,切實為市場主體減負。

  二是對政務環境的優化。高質量的政務服務能直接推動營商環境的改善,也是行業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體現。近年來,民航局持續推動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細則》在以往工作基礎上,提出了民航實施“互聯網 政務”的路線圖。明確了民航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的工作目標,實現政務事項網上受理、辦理、反饋和查詢;提出民航局行政審批服務平台建設任務,民航各業務子系統數據按照“應接盡接”原則,逐步實現民航各類政務信息系統在大平台的集中運行,實現“一網通辦”;要求推動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檔案系統和制度建設,明確有關電子證照、公文、印章、檔案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為企業和羣眾節約辦事成本,提高辦事效率。

  在政務數據信息化基礎上,《細則》還提出了跨業務系統的互聯互通及數據共享交換的目標,要求民航各類審批、備案、執法檢查、行政處罰、信用管理等信息要在大平台歸集並與國家數據交換平台實現共享和對接。

  三是對行業監管方式的優化。公正公開、簡約高效的行業監管體系能夠提高市場效率,促進營商環境健康發展。《細則》對創新和規範行業監管執法提出了明確要求。在監管信息化建設方面,明確提出“互聯網 監管”理念,提出探索推進“智慧監管”。在“精準監管”制度建立方面,對經濟監管類和安全監管類事項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對新技術、新產業(行情300832,診股)、新業態、新模式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等。在監管規範化方面,要求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提出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在轉變監管方式方面,要求推廣“雙隨機、一公開”,逐步擴大適用非現場監管。疫情期間,現場監管受到諸多限制。為在保障運行安全的前提下復工復產,民航局專門下發通知,推廣非現場監管方式。2020年3月非現場監管比例達到行業監管總量的43%,是去年同期的10倍,允許採用非現場監管方式的檢查內容比例提升至78%,進一步豐富監管方式,節約監管資源,擴大監管範圍,提升監管效能。按照《細則》要求,我們將進一步梳理總結監管方式創新舉措,使監管執法更符合行業發展現狀和要求,為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提升行業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