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對於股東,是要對公司承擔一定的責任和義務的,那麼股東不進行清算的責任有什麼,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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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不進行清算的責任有什麼,是怎樣的?
江蘇國泰新華律師事務所潘寧煒律師解答:
股東不進行清算的責任有下列幾種:
1、清算賠償責任,是指因清算義務人消極的不作為行為而依法承擔的清算賠償責任。
2、連帶清償責任,因清算義務人不履行清算義務而導致公司無法清算的情況下,應當由清算義務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江蘇國泰新華律師事務所潘寧煒律師解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及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應當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註銷,逾期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都可能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此情形下,若公司財產損失與清算義務人的逾期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則清算義務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應當注意規範經營,股東更需要注意依法保存公司經營相關的財務賬冊、會計憑證等資料。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有義務提供相關財務賬冊及憑證,無法提供將有可能被認定怠於履行清算義務,被判定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同時,股權轉讓亦不能免除股東對公司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
在公司面臨困境時,有些股東企圖以股東有限責任作為擋箭牌,通過轉移、贈與、低價賤賣、或者低價抵債等方式惡意處置公司的財產,降損公司的償債能力,使公司的債權人利益受損,此為法律所禁止,一旦有惡意處置財產的行為,股東都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