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上海,記者 劉超鳳)訊,債券承銷中低價競爭屢禁不止,監管為此再出約束性文件。
9月2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自律規則適用意見第2號——關於 有關規定的適用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2號》”)的通知。該項適用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適用意見第2號》中提到,承銷機構內部約束線應包含絕對值內部約束線與費率內部約束線。承銷報價突破或者低於絕對值內部約束線與費率內部約束線任何一個的,應當向協會提交專項説明。專項説明未能合理説明突破內部約束線原因以及應當報送專項説明未報送的,協會視情形對其開展問詢、要求回應、約談、自律檢查或啓動自律措施實施程序。
中國證券業協會還表示,承銷機構應當加強公司債券內部約束制度的合規管理。中證協定期根據專項説明報送情況,以及相關債券項目發行完成情況篩選承銷機構進行自律檢查。
報價不宜突破或低於內部約束線
如何理解承銷報價內部約束線?《公司債券承銷報價內部約束指引》中提到,承銷報價內部約束線可以在參考上一年度項目平均成本等因素基礎上確定,項目平均成本應當覆蓋全業務流程的投入與所有應當計提的攤銷。
《適用意見第2號》中特別明確,承銷機構內部約束線應包含絕對值內部約束線與費率內部約束線。承銷報價突破絕對值內部約束線與費率內部約束線任何一個的,應當履行公司內部特批程序,並向中證協提交加蓋公司公章的專項説明。承銷報價低於任何一個的,也應當向中證協提交專項説明。
此外,承銷機構在承攬項目時,不論通過投標方式或非投標方式,均應執行公司債券承銷報價內部約束制度。這就意味着,承銷機構的所有債券承銷項目都會受到內部約束線的約束。
多機構承銷情況同一債券項目,監管如何要求?
在債券承銷的實際案例中,會出現多家承銷機構承銷同一個債券項目的情況。針對多機構承銷的情況,《適用意見第2號》中也有明確規定。
其中第六條提到,當發行主體擬選聘多家承銷機構的,各承銷機構應審慎計算自身可能獲得的收入,且潛在的銷售獎勵不應提前計算在內。債券項目擬選定承銷機構家數存在區間的,按照區間上限計算,如選3至4家主承銷商,承銷機構在計算可能的收入時應按4家計算;未明確承銷機構家數的,按照擬發行主體最近一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承銷商家數計算;擬發行金額存在區間的,按照區間下限計算;未明確承銷比例分配的,按照承銷額度均分計算;未明確擬發行金額的,按照發行主體最近一次發行債券的批文或無異議函額度計算。
發行主體未確定債券擬發行期限的,各承銷機構應審慎計算自身可能獲得的收入。例如不超過5年的發行期限應按照目前市場中普遍的第3年投資者有回售選擇權的業務模式計算,即應按照3年可獲得的收入計算。
專項説明不過關或將被約談
前述內容已提及,當出現以下這兩種情況時,承銷機構都應該向中證協提交加蓋公司公章的專項説明:
一是,承銷報價突破絕對值內部約束線與費率內部約束線任何一個的。
二是,承銷機構選擇接受的價格低於自身絕對值內部約束線與費率內部約束線任何一個的。
《適用意見第2號》第八條中,對多期發行的債券項目的報價情況進行了細化。若以批文為單位報價,則以該報價對標自身絕對值內部約束線與費率內部約束線,突破其一即應向中證協提交專項説明。若在某期債券發行前承銷機構需重新報價,各承銷機構報價時仍應根據本期擬發行額度,對標自身絕對值內部約束線與費率內部約束線,突破其一即應向中證協提交專項説明。
專項説明材料若不過關或未報送,中證協將可能啓動自律措施或持續監測監控。
《適用意見第2號》第九條中提到,專項説明材料不達到規定要求的,承銷機構應當及時補正;專項説明未能合理説明突破內部約束線原因以及應當報送專項説明未報送的,中證協視情形對其開展問詢、要求回應、約談、自律檢查或啓動自律措施實施程序;不實施問詢或要求回應或約談的,將納入專項説明庫,持續監測監控。
證券業協會表示,中證協定期根據專項説明報送情況以及相關債券項目發行完成情況篩選承銷機構進行自律檢查。自律檢查時,檢查範圍不限於專項説明涉及的承銷報價突破內部約束線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