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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普雷斯資產2宗違規遭責令改正 私募未按約定信披

由 公羊易綠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6日訊 中國證監會江蘇證監局網站近日公佈的關於對蘇州奧普雷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普雷斯資產”)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奧普雷斯資產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照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向投資者披露信息。一是奧普雷斯資產管理的“金奧19號蘇州雙山島安置房建設私募投資基金”(簡稱“金奧19號”)、“金奧50號獨山保税物流中心建設私募投資基金”(簡稱“金奧50號”)分別與相關方發生訴訟並形成訴訟判決或民事調解等情形,奧普雷斯資產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訴訟結果等信息。二是奧普雷斯資產管理的“新三板——凱騰創新1號基金”未按季度向投資者披露產品信息,不符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奧普雷斯資產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二、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資料。奧普雷斯資產募集“金奧19號”、“金奧50號”時,將產品風險等級確定為中高風險,檢查期間未見上述產品風險評級相關材料。奧普雷斯資產未能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等方面記錄及其他相關材料,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國證監會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奧普雷斯資產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奧普雷斯資產成立於2012年12月3日,註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公司經營範圍包括資產管理、投資管理。公司股東為劉志、劉小東,持股比例分別為90%、10%。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單隻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信息。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蘇州奧普雷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蘇州奧普雷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我局對你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照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向投資者披露信息。一是你公司管理的“金奧19號蘇州雙山島安置房建設私募投資基金”(簡稱“金奧19號”)、“金奧50號獨山保税物流中心建設私募投資基金”(簡稱“金奧50號”)分別與相關方發生訴訟並形成訴訟判決或民事調解等情形,你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訴訟結果等信息。二是你公司管理的“新三板——凱騰創新1號基金”未按季度向投資者披露產品信息,不符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二、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資料。你公司募集“金奧19號”、“金奧50號”時,將產品風險等級確定為中高風險,檢查期間未見上述產品風險評級相關材料。你公司未能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等方面記錄及其他相關材料,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切實整改,加強合規管理,並於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