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冰:如何更好維護中企海外權益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提到,“健全促進和保障境外投資的法律、政策和服務體系,堅定維護中國企業海外合法權益,實現高水平走出去”。這為我國“十四五”時期推進對外投資合作與發展勾勒了具體藍圖。

近年來,我國在全球外國直接投資中的影響力不斷擴大,對外投資規模穩步增長。2020年9月,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的《2019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顯示,2019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1369.1億美元,蟬聯全球第二。截至2019年末,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存量達2.2萬億美元,保持全球第三。我國境內投資者在全球188個國家(地區)設立對外直接投資企業4.4萬家,這些境外企業2019年向投資所在國繳納的各種税金總額達560億美元,僱用外方員工226.6萬人,彰顯了我國對外投資的雙贏效果。

與此同時,我國海外投資也遭受到東道國的政變、動亂、徵收、外匯管制、環境風險等政治風險與“非傳統政治風險”。特別是近年來國際環境日趨複雜,不穩定性不確定性明顯增加,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單邊主義與保護主義抬頭的背景下,可以預見“十四五”時期我國企業海外合法權益的維護將面臨以下兩方面的新挑戰:

一是我國企業海外投資的領域、範圍等可能受到限制與歧視性對待。2016年以來許多國家為解決外國投資引起的國家安全問題而對相關國內政策進行了大幅修改。以G20成員為例,德國、日本、俄羅斯、意大利、澳大利亞、美國、英國、法國、南非、韓國和歐盟均針對外國投資可能對其國家安全利益構成的潛在風險,修訂相關政策。這些政策的變化加大了包括我國投資者在內的國際投資者的投資不確定性,如果被有針對性地濫用則可能成為我國企業投資受阻的政治性投資壁壘。

二是新冠疫情衝擊下我國企業海外投資風險攀升、發生糾紛的概率大幅增加。當前新冠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各國為應對疫情采取了不同程度的衞生防疫封鎖措施,由於經濟基礎、治理水平的差異,我國企業在一些東道國面臨着公共衞生安全風險、國家經濟風險、社會治安風險、示威衝突風險、工會組織運動風險等。與此同時,各國政府為防疫而對人員和物資進行的邊境流通限制、為鼓勵國內生產和恢復經濟而採取的對外國企業的歧視性措施可能導致勞資糾紛、違約糾紛引起的訴訟與仲裁案件增加。更值得注意的是,當前一些國際機構與專家學者已呼籲外國公司應暫停利用國際投資協定中的投資者訴東道國爭端解決機制(ISDS)對發展中國家政府提出的索賠請求,並永久限制與新冠疫情相關索賠請求。

目前,在維護海外投資利益方面,我們仍然存在着經驗不足,政治、外交手段為主的保護效果欠佳,政府對海外企業監管乏力且與企業配合不足等問題。“十四五”時期,我國需要繼續健全促進與保障境外投資的法律、政策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升維護企業海外合法權益的能力。尤其是,發揮法律的引領作用,構建以法律風險管理為核心的海外投資風險預警和危機管理機制,培養與塑造企業自我管理與保護能力,構築政府—社會—企業有機協調、上下聯動的立體保護與管理框架。

在國際層面,我國需要繼續與有關國家商談高水平的投資協定,同時積極參與新的國際投資規則的談判。例如,我國應關注並積極參與目前正在推進的WTO框架下投資便利化國際規則的相關研討。在國內政策層面,我國需要深入研究海外投資大國維護企業海外合法權益的成熟經驗,結合自身海外投資特點,構建與之相應的海外利益保護和風險預警防範體系,同時加大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的建設。在企業層面,我國境外投資企業應嚴格遵守東道國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合規開展經營。對於因疫情及相關抗疫措施引起的糾紛則應以“和”為貴,儘量採取協商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作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國際投資室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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