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31日訊 昨日晚間,申萬宏源(000166.SZ)發佈2020年年報。去年,申萬宏源實現營業收入294.09億元,同比增長19.58%;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77.66億元,同比增長 35.41 %;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76.23億元,同比增長35.73%;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為-177.47億元,同比減少275.43%。
2020年,申萬宏源基本每股收益為0.31元/股,同比增加29.17%;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為9.05%,比上年同期增加1.64個百分點。
申萬宏源2020年度利潤分配預案如下:以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A股和H股總股本250.40億股為基數,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A股和H股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股利人民幣1.00元(含税),共計分配現金股利人民幣25.04億元,佔合併報表中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的32.24%。此次現金股利分配後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潤人民幣2.71億元結轉下一年度。
2020年,申萬宏源主營業務分類別情況中,企業金融業務營業收入較上年同期有所減少,其中本金投資業務營業收入較上年同期有所減少。
報告期內,申萬宏源投資銀行業務收入為14.93億元,同比增長25.14%,營業利潤率同比增加12.37個百分點;本金投資業務收入為7.72億元,同比減少29.82%,營業利潤率同比增加13.66個百分點;個人金融業務收入為90.07億元,同比增長24.51%,營業利潤率同比增加7.95個百分點;機構服務及交易業務收入為162.03億元,同比增長20.93%,營業利潤率同比增加1.81個百分點;投資管理業務收入為19.34億元,同比增長16.02%,營業利潤率同比減少12.42個百分點。
投資銀行業務方面,報告期內,申萬宏源共完成股權融資項目27個,其中IPO項目7個、再融資項目15個、精選層5家,融資金額273.44億元;經審核並通過併購重組項目2家。公司債主承銷項目143家,主承銷金額1280.68億元;金融債主承銷項目64家,主承銷金額1100.65億元;公司場外市場業務一級市場推薦掛牌項目5個,定向發行項目62家次。
證券經紀業務方面,截至報告期末,公司證券客户託管資產達到4.19萬億元,較上年末增長30.89%;實現代理買賣業務淨收入42.79億元。
融資融券業務方面,截至報告期末,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餘額808.43億元,較上年末增長56.34%,其中:融資業務餘額703.91億元,較上年末增長37.87%;融券業務餘額104.53億元,較上年末增長1495.88%;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平均維持擔保比例268.20%。
股票質押式融資業務方面,截至報告期末,公司股票質押業務融資餘額115.00億元,較上年末下降53.04%;公司股票質押業務平均履約保障比例為212.87%。
2020年,申萬宏源信用減值損失為7.98億元,較上年同比增加0.78億元,增長10.86%。其中,應收款項2.95億元,買入返售金融資產1.86億元,融出資金1.61億元,債權投資8962.63萬元,其他資產5478.32萬元,其他債權投資1110.31萬元,貨幣資金82.43萬元。
同期,申萬宏源其他資產減值損失1660.51萬元,較上年同比減少1.23億元,下降88.13%,全部為大宗商品存貨。
2020年,申萬宏源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税前報酬合計2659.50萬元。董監高中,有11位年薪超百萬,其中6位年薪超200萬元。
其中,執行董事、董事長儲曉明年薪379.01萬元;監事、監事會主席徐宜陽年薪351.87萬元;職工監事謝鯤年薪207.33萬元;總經理助理劉躍年薪269.02萬元。執行董事、總經理(離任)徐志斌年薪305.48萬元;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離任)陽昌雲年薪255.00萬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申萬宏源共有員工11707人(含境內經紀人1957人,境外經紀人123人)。其中,申萬宏源集團106人,申萬宏源證券及其子公司11031人(其中申萬宏源證券8202人,申萬宏源證券的子公司合計2829人),其他子公司合計570人。
按教育程度劃分,全部員工中,研究生及以上3302人,本科6515人,專科1375人,中專及以下515人。
2020年末,申萬宏源應付職工薪酬51.79億元,上年末同期為36.77億元。
2020年,申萬宏源支付給職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為53.95億元,上年同期為50.52億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計算,2020年,申萬宏源員工年度薪酬福利總額為68.97億元,按照在職員工人數計算,人均薪酬福利58.91萬元。
報告期內,公司及子公司(不含申萬宏源證券)發生的有關訴訟、仲裁事項有1起,為宏源匯富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訴龐鵬遠等合同糾紛案。
2011年4月,宏源匯富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源匯富”)、魯證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證創業”)與山東思源水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思源”)以及龐鵬遠等8名股東簽署《山東思源水業工程有限公司增資協議》(以下簡稱“《增資協議》”),根據《增資協議》約定,宏源匯富、魯證創業作為戰略投資者,以現金方式認購山東思源增資,增資後,宏源匯富持有山東思源6.5%股權。同月,宏源匯富與龐鵬遠、山東思源簽署《山東思源水業工程有限公司增資協議之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對2011年以及2012年山東思源的業績承諾以及山東思源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IPO審核等事宜達成一致。後因山東思源實際未達《補充協議》約定的財務指標,也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通過IPO審核。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2020年1月,宏源匯富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龐鵬遠以及山東思源,請求判令:(1)龐鵬遠以及山東思源共同支付2011年業績補償款人民幣875萬元以及2013年1月1日起按年率10%計算利息至實際給付之日;(2)山東思源支付2012年業績補償款人民幣1,000萬元;(3)宏源匯富對龐鵬遠質押的山東思源人民幣707萬元份額股權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具有優先受償權;(4)龐遠鵬回購宏源匯富持有的山東思源6.5%股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計人民幣7,246萬元;(5)山東思源就第四條請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6)訴訟費由龐鵬遠及山東思源承擔。
2020年9月21日,宏源匯富收到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書,判決龐鵬遠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宏源匯富支付業績補償款人民幣1,000萬元;判決宏源匯富有權對龐鵬遠持有的山東思源股份數額人民幣706.978125萬元股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在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範圍內優先受償;判決龐鵬遠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回購宏源匯富持有的山東思源6.5%股權並支付股權轉讓款人民幣72,465,232.19元;駁回宏源匯富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龐鵬遠承擔450,116元,宏源匯富承擔人民幣47,760元,財產保全費由龐鵬遠負擔人民幣4,520元,宏源匯富負擔人民幣480元。
龐鵬遠不服一審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2020年12月宏源匯富收到山東高院民事裁定書,龐鵬遠未如期繳納案件受理費,裁定本案按上訴人龐鵬遠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二審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報告期內,公司所屬申萬宏源證券及其子公司(為便於清晰簡要表述,本節申萬宏源證券簡稱“公司”)有關訴訟、仲裁事項8起,其中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4起。
第一起為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訴翁武遊、林永飛、翁雅雲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2016年6月,公司與翁武遊簽訂了《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2018 年2 月簽訂了《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以下統稱為《協議》),約定由公司作為融出方,翁武遊作為融入方,雙方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依據《協議》的約定,翁武遊以其1,200萬股“摩登大道”(證券代碼:002656.SZ)作為質押標的股票,向公司融入合計人民幣9,900萬元的資金。林永飛與公司簽署了《保證合同》,對《協議》項下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另外,公司與翁武遊、林永飛還簽署了《股票質押擔保合同》,約定公司為質權人,林永飛以其持有的1,880萬股“摩登大道”作為質押標的股票,對翁武遊協議項下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翁雅雲作為林永飛的配偶,向公司出具了《配偶知情同意函》,書面同意了林永飛簽署的《保證合同》,並確認林永飛的保證義務及於其所有財產。 2018年12月,翁武遊未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利息,且到期未按約定購回,林永飛亦未按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擔保責任。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3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受理通知書。2021年3月11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書,判決主要內容如下:(1)被告翁武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公司本金人民幣99,000,000元;(2)被告翁武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公司自2019年3月21日起,以本金人民幣99,0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3%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翁武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公司自2018年12月24日起,以本金人民幣99,0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7.7%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4)被告林永飛、翁雅雲對被告翁武游上述第一至三項所確定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林永飛、翁雅雲在履行清償責任後,有權向被告翁武遊追償;(5)若被告翁武遊未履行本判決第一至三項的支付義務,公司可以與被告翁武遊協議以質押的19,200,000股摩登大道時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代碼:002656)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上述質押股票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該質押股票拍賣、變賣後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被告翁武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翁武遊繼續清償;(6)若被告翁武遊未履行本判決第一至三項的支付義務,公司可以與被告林永飛協議以質押的2,800,000股摩登大道時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證券代碼:002656)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上述質押股票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該質押股票拍賣、變賣後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被告林永飛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翁武遊繼續清償;(7)駁回公司其餘訴訟請求。截至報告期末,上述判決尚未生效。
第二起為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訴沈培今、朱禮靜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2017年4月,公司與沈培今簽訂了《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及《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以下統稱為《協議》),約定由公司作為融出方,沈培今作為融入方,雙方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依據《協議》的約定,沈培今以其17,465萬股“昇華拜克”(證券代碼:600226.SH,後更名為“瀚葉股份”)作為質押標的股票,向公司融入人民幣70,000萬元的資金。朱禮靜作為沈培今的配偶,向公司出具了《配偶同意聲明函》,並承諾與沈培今共同承擔本次質押融資負債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此後,沈培今向公司提前償還部分本金人民幣500萬元,補充質押“瀚葉股份”1,566.6251萬股。至此,經轉增股本,沈培今向公司質押的“瀚葉股份”股份總數共計33,352.9251萬股。2018年10月17日,沈培今履約保障比例跌至約定的最低履約保障比例以下,且未依約提升履約保障比例至預警值以上或採取其他履約保障措施,已構成《協議》項下的違約事項,應當依據《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受理通知書。2021年1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於2020年12月21日做出的一審判決書,判決主要內容如下:(1)被告沈培今、被告朱禮靜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公司本金人民幣695,000,000元。(2)被告沈培今、被告朱禮靜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公司期內利息人民幣4,633,333.33元。(3)被告沈培今、被告朱禮靜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公司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20年4月22日的違約金人民幣84,266,666.67元,並支付以人民幣695,000,000元為基數,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自2020年4月23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4)被告沈培今、被告朱禮靜未履行上述第(1)至(3)項付款義務的,公司可與被告沈培今協議以質押的333,529,251股“瀚葉股份”股票(代碼:600226.SH)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質押股票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股票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被告沈培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沈培今、被告朱禮靜清償。截至目前,本案判決已生效,進入執行程序。
第三起為公司訴柯宗貴、陳色琴等質押式證券回購系列糾紛案。
(1)2017年3月14日,公司與柯宗貴簽訂了《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及《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以下統稱為《協議》),約定由公司作為融出方,柯宗貴作為融入方,雙方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依據《協議》的約定,柯宗貴以其1,100萬股“藍盾股份”(證券代碼:300297.SZ)作為質押標的股票,向公司初始融入人民幣8,300萬元的資金。陳色琴作為柯宗貴配偶,對柯宗貴從事上述回購交易出具同意函,並明確表示將共同承擔由於本次融資產生的全部負債及由此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此外,針對上述回購交易,中經匯通有限責任公司提供了1,200萬股藍盾股份進行股票質押,馬美容提供了其持有的廣州奧邦投資諮詢有限公司70%的股權質押。
柯宗貴自2020年3月23日起未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購交易。此外,2020年4月,柯宗貴名下的藍盾股份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凍結,已構成《協議》項下的違約事項,應當依據《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8月10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受理通知書。截至報告期末,本案尚未判決。
(2)2017年3月27日,公司與柯宗貴簽訂了《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及《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以下統稱為《協議》),約定由公司作為融出方,柯宗貴作為融入方,雙方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依據《協議》的約定,柯宗貴以其1,598萬股“藍盾股份”(證券代碼:300297.SZ)作為質押標的股票,向原告初始融入人民幣1億元的資金。陳色琴作為柯宗貴配偶,對柯宗貴從事上述回購交易出具同意函,並明確表示將共同承擔由於本次融資產生的全部負債及由此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此外,針對上述回購交易,中經匯通有限責任公司提供了1,000萬股藍盾股份進行股票質押,馬美容提供了其持有的廣州奧邦投資諮詢有限公司70%的股權質押。
《協議》履行過程中,柯宗貴歸還了人民幣4,000萬本金,柯宗貴自2020年3月23日起未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購交易。此外,2020年4月,柯宗貴名下的藍盾股份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凍結,已構成《協議》項下的違約事項,應當依據《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8月10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受理通知書。截至報告期末,本案尚未判決。
(3)2017年7月6日,公司與柯宗貴簽訂了《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及《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以下統稱為《協議》),約定由公司作為融出方,柯宗貴作為融入方,雙方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依據《協議》的約定,柯宗貴以其1,671.3萬股“藍盾股份”(證券代碼:300297.SZ)作為質押標的股票,向公司初始融入人民幣9,000萬元的資金。陳色琴作為柯宗貴配偶,對柯宗貴從事上述回購交易出具同意函,並明確表示將共同承擔由於本次融資產生的全部負債及由此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此外,針對上述回購交易,馬美容提供了其持有的廣州奧邦投資諮詢有限公司70%的股權質押。
《協議》履行過程中,柯宗貴歸還了部分本金,柯宗貴後續未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購交易。此外,2020年4月,柯宗貴名下的藍盾股份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凍結,已構成《協議》項下的違約事項,應當依據《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公司向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8月10日,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出具受理通知書。截至報告期末,本案尚未判決。
第四起為公司訴柯宗慶、譚愛武質押式證券回購系列糾紛案。
(1)2017年7月7日,公司與柯宗慶簽訂了《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及2017年9月25日簽訂了《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以下統稱為《協議》),約定由公司作為融出方,柯宗慶作為融入方,雙方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依據《協議》的約定,柯宗慶以其1,207萬股“藍盾股份”(證券代碼:300297.SZ)作為質押標的股票,向公司初始融入人民幣6,500萬元的資金。譚愛武作為柯宗慶配偶,對柯宗慶從事上述回購交易出具同意函,並明確表示將共同承擔由於本次融資產生的全部負債及由此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協議》履行過程中,柯宗慶歸還了部分本金,後由於柯宗慶未能按照約定完成回購,且經公司查詢,柯宗慶在公司處質押的藍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凍結,已構成《協議》項下的違約事項,應當依據《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公司向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8月10日,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出具受理通知書。此後,雙方在法院的組織下達成調解,2020年11月3日,公司收到法院於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調解書【(2020)滬0104民初19545號】,主要內容如下:(1)柯宗慶於2020年10月28日前向公司支付初始交易金額人民幣36,964,188.00元,以及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的違約金和利息共計人民幣2,497,612.53元,並支付以人民幣36,964,188.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及違約金;(2)若柯宗慶未按照上述第一項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的,公司可以與柯宗慶協議,以柯宗慶名下的的13,379,999股“藍盾股份”(證券代碼:300297)及其孳息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該質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該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高於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柯宗慶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慶繼續清償;(3)案件受理費由柯宗慶負擔;(4)譚愛武對上述一至三項確定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柯宗慶未按照生效的調解書履行還款義務,公司擬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2018年4月27日,公司與柯宗慶簽訂了《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及《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以下統稱為《協議》),約定由公司作為融出方,柯宗慶作為融入方,雙方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依據《協議》的約定,柯宗慶以其1,950萬股“藍盾股份”(證券代碼:300297.SZ)作為質押標的股票,向公司初始融入人民幣6,990萬元的資金。譚愛武作為柯宗慶配偶,對柯宗慶從事上述回購交易出具同意函,並明確表示將共同承擔由於本次融資產生的全部負債及由此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協議》履行過程中,柯宗慶歸還了部分本金,後由於柯宗慶未能按照約定完成回購,且經公司查詢,柯宗慶在公司處質押的藍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凍結,已構成《協議》項下的違約事項,應當依據《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公司向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8月10日,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出具受理通知書。此後,雙方在法院的組織下達成調解,2020年11月3日,公司收到法院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調解書【(2020)滬0104民初19547號】,主要內容如下:(1)柯宗慶於2020年10月28日前向公司支付初始交易金額人民幣43,230,000.00元,以及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違約金和利息共計人民幣676,999.03元,並支付以人民幣43,230,0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及違約金;(2)若柯宗慶未按照上述第一項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的,公司可以與柯宗慶協議,以柯宗慶名下的的19,900,000股“藍盾股份”(證券代碼:300297)及其孳息的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該質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該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高於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柯宗慶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慶繼續清償;(3)案件受理費由柯宗慶負擔;(4)譚愛武對上述一至三項確定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柯宗慶未按照生效的調解書履行還款義務,公司擬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2018年4月27日,公司與柯宗慶簽訂了《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及《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以下統稱為《協議》),約定由公司作為融出方,柯宗慶作為融入方,雙方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依據《協議》的約定,柯宗慶以其700萬股“藍盾股份”(證券代碼:300297.SZ)作為質押標的股票,向公司初始融入人民幣2,510萬元的資金。譚愛武作為柯宗慶配偶,對柯宗慶從事上述回購交易出具同意函,並明確表示將共同承擔由於本次融資產生的全部負債及由此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協議》履行過程中,柯宗慶歸還了部分本金,後由於柯宗慶發生履約保障比例跌破平倉線,未依約回購本息,且經公司查詢,柯宗慶在原告處質押的藍盾股份均被其他法院予以司法凍結,已構成《協議》項下的違約事項,應當依據《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公司向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8月10日,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出具受理通知書。此後,雙方在法院的組織下達成調解,2020年11月3日,公司收到法院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民事調解書【(2020)滬0104民初19548號】,主要內容如下:(1)柯宗慶於2020年10月28日前向公司支付初始交易金額人民幣14,990,000.00元,以及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的違約金和利息共計人民幣344,074.17元,並支付以人民幣14,990,0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及違約金; (2)若柯宗慶未按照上述第一項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的,公司可以與柯宗慶協議,以柯宗慶名下的的6,326,999股“藍盾股份”(證券代碼:300297)及其孳息的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該質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該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高於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柯宗慶所有,不足部分由柯宗慶繼續清償;(3)案件受理費由柯宗慶負擔;(4)譚愛武對上述一至三項確定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柯宗慶未按照生效的調解書履行還款義務,公司擬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起為公司訴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債券質押式回購協議違約糾紛案。2018年10月9日,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所管理的申銀萬國天天增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天天增1號”)作為資金融出方與作為資金融入方的創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申請人、創金合信”)管理、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融證券”)作為投資顧問的創金合信鄰水融富2號資產管理計劃(下稱“鄰水融富2號”)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展了一筆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業務。該筆交易的成交金額為70,000,000.00元,質押債券為“17國購01”(質押債券代碼:114217)100,000手,回購期限為92天,回購利率為年化6.2%。2019年1月9日,創金合信及其管理的鄰水融富2號在約定的到期日未履行資金融入方的還款義務,構成實質性違約。時至申請人申請仲裁之日,經申請人多次催討,被申請人仍未履行還款義務。為維護公司及委託人合法權益,2020年10月9日,公司作為管理人向深圳國際仲裁院提起仲裁併獲得受理。截至報告期末,本案尚未裁決。
第六起為公司訴劉祥代融資融券交易糾紛案。2019年12月20日,公司與劉祥代簽訂《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融資融券合同》。劉祥代開展融資購買股票業務期間,信用賬户維持擔保比例低於平倉線,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向劉祥代發出提醒,要求對方將維持擔保比例至警戒線以上。後劉祥代未採取有效措施提高維持擔保比例,2020年12月15日公司對劉祥代賬户進行強制平倉成交,劉祥代尚欠公司融資本金人民幣107,632,375.2元未還。經催討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祥代履行還款義務。2021年1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公司起訴。截至報告期末,本案尚未收到判決。
第七起為公司訴張留洋融資融券交易糾紛案。2020年6月18日,公司與張留洋簽訂《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融資融券合同》。張留洋開展融資購買股票業務期間,信用賬户維持擔保比例低於平倉線,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向張留洋發出提醒,要求對方將維持擔保比例至警戒線以上。後張留洋未採取有效措施提高維持擔保比例,2020年12月15日公司對張留洋賬户進行強制平倉成交,張留洋尚欠公司融資本金人民幣85,400,805.71元未還。經催討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張留洋履行還款義務。2021年1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公司起訴。截至報告期末,本案尚未收到判決。
第八起為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訴公司基金合同糾紛案。2019年10月24日,申萬宏源證券與蘇州中來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來光伏”)、泓盛資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泓盛資產”)簽訂《泓盛騰龍4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中來光伏為基金委託人、泓盛資產為基金管理人,申萬宏源證券為基金託管人。其後,該私募基金產生投資虧損,中來光伏認為泓盛資產未按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履行受託人義務,管理和運營基金財產,履行基金贖回、及時披露重大風險等義務;認為申萬宏源證券未盡託管人的相應義務,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1)泓盛資產賠償投資本金損失人民幣5,000萬元及相關利息損失;(2)申萬宏源證券作為託管人對泓盛資產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2021年1月27日,上海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本案。截至報告期末,本案尚未開庭。
此外,報告期內,申萬宏源證券(為便於清晰簡要表述,本節簡稱“公司”)歷史遺留案件7起,其中4起為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
第一起為公司訴大連德泰控股有限公司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糾紛案。2008年1月25日,公司大連金馬路營業部(以下簡稱“金馬路營業部”)與大連德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德泰”)簽署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大連德泰作為拆遷人對金馬路營業部所有的位於大連開發區金馬路178號1—7層房屋進行拆遷安置,雙方就大連德泰為金馬路營業部安排回遷房屋的標準進行了約定,同時大連德泰承諾在2010年6月30日前將回遷房屋交付於金馬路營業部使用。其後,大連德泰一直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向金馬路營業部提供房屋。2014年10月17日,大連德泰通知金馬路營業部辦理回遷房屋交付事宜。經金馬路營業部對回遷房屋進行驗房,發現大連德泰提供的回遷房屋與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所付回遷平面圖嚴重不符,各項設置存在重大缺陷,無法滿足金馬路營業部作為證券營業部的用房需求。金馬路營業部多次就回遷房屋安置事宜與大連德泰進行溝通以尋求解決方式,但大連德泰均未能提供出任何合理解決方案。
2019年10月8日,公司大連金馬路營業部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大連德泰,並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大連德泰:(1)向金馬路營業部重新提供面積為5,000平方米且符合《華輕大廈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所約定的平面設計户型的房屋;(2)如大連德泰無法進行重新安置,則依法判決解除雙方於2008年1月25日簽訂的《華輕大廈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及《華輕大廈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補充協議》,並賠償經濟損失5346.59萬元人民幣(暫以10,652元/平方米計算,具體單價依據對回遷房產的評估結果確定數額) ;(3)大連德泰支付違約金26,732.95元(暫定,依據對回遷房產的評估結果確定數額);(4)大連德泰支付租金損失2,974,75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實際交付房屋止,按照每年59.495萬元的標準支付,暫計算至2019年7月1日) ;(5)本案訴訟費、評估費等各項費用由大連德泰承擔。
2020年9月29日,大連金馬路營業部與大連德泰達成和解協議,大連德泰承諾按照要求,對房產進行整修整改,並承擔回遷房屋空置期間的物業費等成本,在大連德泰完成房屋整改後,營業部接受房屋。和解協議簽署後,大連金馬路營業部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訴。2020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許撤訴的裁定。本案結案。
第二起為公司訴蔡小如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2017年6月,公司與蔡小如簽訂了《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以下統稱為《協議》),約定由公司作為融出方,蔡小如作為融入方,雙方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依據《協議》的約定,被申請人以其持有的1,827萬股“達華智能”(證券代碼002512.SZ)作為質押標的股票,向公司融入了人民幣9,150萬元的資金。後蔡小如部分購回合計1,580萬元,向公司補充質押合計3,505萬股“達華智能”股票。經部分解除質押,公司仍對蔡小如持有的53,319,997股“達華智能”股票依法享有質權。蔡小如未依約在2019年1月25日完成全部購回,構成違約,應當依據《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019年8月公司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 要求蔡小如承擔違約責任,仲裁標的本金為人民幣7,570萬元。2019年10月,廣州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裁決內容如下:(1)蔡小如向公司返還融資本金人民幣7,570萬元並支付相應的利息和違約金 ;(2)蔡小如補償公司律師費人民幣49萬元;(3)公司對蔡小如質押的人民幣53,319,997股達華智能股票折價或拍賣、變賣質押股票所得價款在(1)(2)項裁決確定的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四)本案仲裁費人民幣580,315元由蔡小如承擔。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公司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截至報告期末,本案處於強制執行程序。
第三起為公司訴中信國安集團有限公司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2018年4月,公司與中信國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國安)簽訂了《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2018年4月至10月,雙方簽署了合計5份《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以下統稱為《協議》),約定由公司作為融出方,中信國安作為融入方,雙方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依據《協議》的約定,中信國安以其持有的143,050,000股“中葡股份”(證券代碼:600084.SH)作為質押標的股票,向公司融入了合計人民幣4.6億元資金。後中信國安合計向公司補充質押“中葡股份”股票72,400,000股。2018年10月18日,因“中葡股份”股票收盤價跌至人民幣3元/股,導致《協議》項下履約保障比例已低於約定的最低履約保障比例,中信國安未依約履行提升履約保障比例至約定值以上,且未能如期足額支付到期利息及質押股票被司法凍結,已構成《協議》項下的違約事項,應當依據《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2019年12月11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訴本並獲得受理,2020年1月7日,本案移送北京市三中院處理。截至報告期末,本案尚未判決。
第四起為公司訴中信國安投資有限公司、中信國安集團有限公司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2018年3月,公司與中信國安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安投資”)簽訂了《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以下統稱為《協議》),約定由公司作為融出方,國安投資作為融入方,雙方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依據《協議》的約定,國安投資以其共計125,523,000股“中葡股份”(證券代碼:600084.SH)作為質押標的股票,向公司融入合計人民幣4億元的資金。中信國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國安”)於2018年3月13日與公司簽署了《保證合同》,對《協議》項下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8年10月11日,因“中葡股份”股票收盤價跌至人民幣3.5元/股,導致《協議》項下履約保障比例已低於約定的最低履約保障比例。國安投資未依約履行提升履約保障比例至約定值以上的義務,且未能如期足額支付到期利息及質押股票被司法凍結,已構成《協議》項下的違約事項,應當依據《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中信國安亦未按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擔保責任。2019年12月11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訴並獲得受理,2020年1月7日,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處理。截至報告期末,本案尚未判決。
第五起為公司訴彭朋、韋越萍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2016 年8-9月,公司與彭朋簽訂了質押式證券回購協議,約定由公司作為融出方,彭朋作為融入方,雙方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依據協議約定,彭朋以其持有的共計2,600萬股“東方網絡”(證券代碼:002175.SZ)作為質押標的股票,分兩筆向公司融入合計人民幣1.3億元的資金。韋越萍作為彭朋的配偶,於2016年8月事先書面同意了彭朋進行上述交易,且於2017年書面表明其願意與彭朋共同承擔相關融資負債。後彭朋向公司補充質押合計500萬股“東方網絡”股票。
2018 年4月17日,因“東方網絡”股票收盤價跌至人民幣5.6 元/股,導致協議項下2 筆交易的履約保障比例均已低於約定的最低履約保障比例,彭朋、韋越萍未依約履行提升履約保障比例至最低值以上的義務,且未能如期足額支付到期利息的行為,構成違約。2018年8月,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訴彭朋、韋越萍,要求彭朋、韋越萍承擔違約責任,訴訟標的本金為人民幣91,460,000元。2019年3月22日,本案一審開庭審理。2019年7月18日,公司收到一審判決,判決內容如下:(1)被告彭朋和被告韋越萍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公司償付回購款91,460,000元及相應的利息和違約金;(2)被告未履行上述第(1)項付款義務的,公司可與被告彭朋協議以質押的30,999,990股“東方網絡”股票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該質押股票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該質押股票拍賣、變賣後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被告彭朋和被告韋越萍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彭朋和被告韋越萍繼續清償。公司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0年7月25日,因被告無可執行財產,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續如有可執行財產,公司可向法院申請執行。本案結案。
第六起為申銀萬國創新證券投資有限公司訴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等信託貸款違約案。2016年申萬創新投作為委託人和受益人與光大興隴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光大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簽訂信託合同,約定申萬創新投交付信託資金合計人民幣3億元於光大信託公司,指令其向中科建設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中科建設”)發放信託貸款。中科龍軒工程項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作為出質人,將其在《海安經濟技術開發區2013年基礎設施融資建設項目合同書》項下對海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享有各期應收賬款質押給光大信託公司。後中科建設到期未支付相應利息,經多次催告仍未支付,構成違約。2018年9月,光大信託公司向中科建設發出《提前還款通知函》,宣告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於2018年9月13日構成加速到期。同日,光大信託公司與申萬創新投合意終止信託,並將其基於相關債權及擔保權利等全部權利轉讓於申萬創新投。
2018年9月18月,申萬創新投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請求判決:(1)中科建設向申萬創新投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3億元及利息、支付罰息、律師費,且中科龍軒對前述請求承擔連帶責任;(2)申萬創新投行使應收賬款質權,有權就中科龍軒向申萬創新投出質的其對海安開發區管委會的應收賬款優先受償;(3)中科建設、中科龍軒和海安開發區管委會共同承擔全部訴訟、保全費用。2020年11月18日,申銀萬國創新證券投資有限公司收到該案件初審裁定書,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待後續查清相關事實之後,申銀萬國創新證券投資有限公司可依法向法院再行主張自己的權利。申銀萬國創新證券投資有限公司已就該裁定上訴,截至報告期末,尚未收到終審裁定。
第七起為上海築欣實業有限公司訴申銀萬國智富投資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12日,上海築欣實業有限公司與申銀萬國智富投資有限公司分別簽訂兩份《委託採購協議》,上海築欣實業有限公司委託申銀萬國智富投資有限公司通過期貨轉現貨的方式採購3 萬噸焦炭。在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就申銀萬國智富投資有限公司是否已按合同約定履行貨權轉讓義務發生爭議。2018年8月,申銀萬國智富投資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寄送的起訴狀及傳票,上海築欣實業有限公司要求申銀萬國智富投資有限公司向其交付3萬噸焦炭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019年6月14日,申銀萬國智富投資有限公司收到法院2019年6月5日作出的一審判決書,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海築欣實業有限公司交付3萬噸焦炭。申銀萬國智富投資有限公司已於2019年6月27日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 年4月13日,申銀萬國智富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4月8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書,裁定內容如下:(1)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民初48851號民事判決;(2)本案發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重審。2020年10月28日,申銀萬國智富投資有限公司收到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原告未上訴,本案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