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法》將迎第三次大修:完善多層次銀行體系,要改這八個方面

  《商業銀行法》將迎來第三次修改。

  10月16日,央行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下稱《修改建議稿》)公開徵求意見。《修改建議稿》內容明確,將建立分類准入和差異化監管機制,完善商業銀行市場準入條件,增加對股東資質和禁入情形的規定。

  央行表示,《商業銀行法》於1995年施行,2003年、2015年兩次修訂,大量條款已不適應實際需求,亟待全面修訂。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現行《商業銀行法》缺乏對客户保護義務的具體規範,亟需進一步完善,此次修訂還將加強對客户權益的保護。

  修改哪些內容?

  此次《修改建議稿》共11章127條,其中整合後新設或充實了4個章節,分別涵蓋公司治理、資本與風險管理、客户權益保護、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

  內容主要在8方面進行了修改:一是完善商業銀行類別,擴大立法調整範圍;二是建立分類准入和差異化監管機制;三是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四是強化資本與風險管理;五是完善業務經營規則,突出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六是規範客户權益保護;七是健全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機制;八是加大違法處罰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建議稿》明確完善了商業銀行業務範圍與業務規則。《修改建議稿》稱,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銀行類型、規模和業務實際,制定特色化、專業化的發展戰略。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區域性商業銀行應當在住所地範圍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未經批准,不得跨區域展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不同類型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可接受的存款類型和金額、客户羣體的類別和規模等分別制定具體規定。

  同時,《修改建議稿》明確村鎮銀行法律地位,為未來出現的新型商業銀行預留法律空間。

  《修改建議稿》規定,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辦理本法規定的商業銀行業務的,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建議稿》第五十五條(利率機制)規定,商業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可以與客户自主協商確定存貸款利率。

  在健全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機制方面,《修改建議稿》將原第七章整合充實為第九章“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參考國際準則,總結我國銀行業處置經驗,建立風險評級和預警、早期糾正、重組、接管、破產等有序處置和退出機制,規範處置程序,嚴格處置條件,完善職能分工。

  完善多層次銀行體系

  近十餘年來,我國銀行業飛速發展,參與主體數量急劇增加,規模持續壯大,業務範圍逐步擴展,創新性、交叉性金融業務不斷湧現,立法和監管面臨很多新情況。

  央行表示,修改《商業銀行法》一是支持我國銀行業快速發展的客觀需要,二是引導銀行迴歸本源、服務實體經濟的內在要求;三是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迫切需要;四是堅持市場化導向,建立完善多層次銀行體系的必要條件;五是加強客户權益保護,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現實需求。

  央行認為,為落實“構建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大中小合理分工的銀行機構體系”的要求,亟需從制度層面引導商業銀行找準定位,多元化、專業化發展,推動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市場良性競爭。

  光大證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王一峯近日發佈研報認為,三季度銀行業經營業績將較市場悲觀預期有所扭轉,監管要求有所鬆動,行業營收和盈利增速趨於收斂。但受全年處置核銷因素影響,不同銀行間表現有所分化。鑑於國內經濟表現出較強恢復動力,機構投資者配置力量可能改變等因素,四季度銀行股投資機會將大於風險,板塊估值有修復空間。

  近期,中國銀行發佈《全球銀行業展望報告》指出,疫情衝擊下,我國應以此為契機,適當提升銀行准入標準,穩步把握銀行准入節奏,通過調節銀行機構數量,實現效率、安全與監管資源配置的平衡。我國應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不同銀行特許權價值、業務邊界和服務對象形成更清晰、細緻的頂層設計,引導銀行差異化競爭。通過差異化的監管成本和門檻設計,引導各類銀行差異化發展,抑制銀行業發展中存在的規模情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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